故意毁灭庄稼,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不需赔偿!
因本人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黄民初字1681号民事判决,2014年1月14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以由:本案判决书既然已经认定周书和用草甘膦对倔建成所种植的稻子进行毁灭的事实,申诉人以1273斤/亩×0.11亩×1.4元/斤=196元。要求被申诉人赔偿,并承担25元案件受理费,可法院竟然以难以确认原告损失数额为由判原告败诉。申诉人提供的损失数据都是众所所知的。请求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法律的尊言,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侯建成
电话:15190600192 申诉至今未有结果! 望网友们帮我讨个公道! 唉,人家的后台大了 人生是如梦 发表于 2014-3-25 07:38
唉,人家的后台大了
法律不是公平的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即有上述情形的,才受理。
申诉不是法律必经程序。如果受理,采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果断MARK,前十有我必火! 额外v 发表于 2014-3-29 19:10
果断MARK,前十有我必火!
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的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的底线。 人生是如梦 发表于 2014-3-2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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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的周书和在笑:我毁灭了庄稼,中国法律奈何不了我!
可怜无能的庄稼在哭:我被凶手杀害,中国法律无能救不了我! ” ‘è¨ 2014-3-2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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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人家的后台大了
法院再审裁定书 冬天的太阳 发表于 2014-4-8 07:27
法院再审裁定书
此案江苏省高院已经开庭! 额外v 发表于 2014-3-2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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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为什么要认定原错误的判决书! 额外v 发表于 2014-3-2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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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为什么要认定原错误的判决书! 额外v 发表于 2014-3-2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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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为什么要认定原错误的判决书!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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