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诃德 发表于 2020-9-10 02:04:58

征地时发生这6种情况时,需要注意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依法给予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经常能够接到很多农村百姓的电话,说自家土地被违法征收,想要维权。那么哪些情况下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呢?

第一、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征地是用于商业开发用途,那么就是违法征收行为。

第二、没有经过审批的征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总之,没有经过审批就征地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第三、不给予合理补偿的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第四、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征地行为

征收土地要按照如下法定程序进行: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第五、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不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
各地的违法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彻底违法,如根本不进行任何公告;有的是进行作假,比如公示的补偿方案时间早于预征收公告好几个月(未确定的项目未审核的补偿方案从何得知的?),比如在一个封闭场所的墙上张贴,但被征地人不可能看到(这种贴了给谁看的?),并且进行摆拍假意证明对外有公示行为;还有的是在被征地区域的一个偏僻角落进行张贴,且张贴的时间短暂仓促,被征地人也很难知晓。
其目的就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征地人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因被征地人对征地的信息一无所知,其对征地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知之甚少,所以也就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征地单位的违法征地行为。由于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一旦征地单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时,被征地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任何质疑权利。

第六、剥夺被征地人的参与权,不调查,不经被征地人确认。
被征地人因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征地行为。作为征地的直接相对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没有参与权的。征地单位很多时候根本就不调查,即使调查也是由征地单位自己调查,也即片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要不就不会让被征地人确认,要不就是由少数被征地人私下签字确认,但大多少被征地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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