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 | | |
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审批 | | |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勘测定界报告; 7、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8、其他相关材料。 | |
2、具体建设用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审批 | | | 1、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压覆重要矿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其他材料。 | |
| | | 1、粘土资源所在村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2、粘土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所在地国土分局实地丈量并出具)。 3、粘土资源情况调查证明(资源所在地国土分局出具)。 4、出让位置图,需要标明位置、取土范围、资源量、比例尺(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 5、粘土资源出让公示材料。 6、出让方案报告。 7、资源出让前照片(要有参照物)。 | |
| | |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地热项目成井勘查报告、验收证明。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4、专业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的审查意见。 8、《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矿权申请登记书》。 9、项目用地说明或证明(国土分局出具)。 10、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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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2、采矿环境恢复治理及安全生产承诺书。 3、相关费用交纳发票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粘土资源来源证明。 6、承诺书(生产多孔砖,不在本地取土)。 7、初审意见报告(分局)。 8、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 9、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局《泰兴市砖瓦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细则》专家组的周期性复审合格材料、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1、采矿权出让价款(由价款底价出让领导小组研定)。 2、粘土资源补偿费:2%。 3、采矿权使用费500元/年。 |
| | | 1、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式2份); 2、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 3、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6、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一式3份); 8、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