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 | | |
| | | 1、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书面报 告; 2、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的《特种行业申 请登记表》2份; 3、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4、《消防安全意见书》; 5、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系 统、扫描仪; 6、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有效证明; 7、经营场所产权证(非住宅)或租赁合同; 8、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 |
| | |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 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 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 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非住宅) 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 (非住宅) ; 2、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 理的规定; 3、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 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4、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资质条件; 5、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 |
| | |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就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向、口号、人数、车辆、作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有无外国人参加、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件; 3、填写申请登记表。 | |
| |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 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 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 驶路线、经停地点。 | |
| | |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 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 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
| | |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 定条件的证明。 | |
| | |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 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
| |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
| | |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规定职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1、企业单位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行政、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或政府批文;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日片,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一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一卜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 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一)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十一)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 |
保安服务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 合作经营 或者外资 独资经营)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 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 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 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 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 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 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十一)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 况的材料。 (十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十三)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十四)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四)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 | |
| | | 1、 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
| | |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 |
| | | 1、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使用枪支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枪支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4、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查意见; 5、金融、保安服务公司、军工等守护押运单位还需提交守护、押运岗位数量、人员名单及运钞车辆名单; 6、规定的信息录入电子文档。 | |
| | | 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表》; 2、符合配枪范围的身份证明材料; 3、枪支(弹药)来源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证明符合上述受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提供申请材料前,要求在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将申办民用枪持枪证的枪支有关信息进行录入。 | |
| | |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已签署所在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各一式一份);
3、已签署考核专家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各一式一份);
4、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所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一式一份),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
7、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 |
| | |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
| | | 1、 身份证明 2、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 健康证明; 4、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日片,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日片,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日片,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 (1)《民用猎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表》复印件。 | |
| | | 1、《枪支运输许可证审批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提供持有或配售、调拨枪支的合法文件 | |
| | | 1、书面申请; 2、文化审核意见; 3、消防审核意见书; 4、ISP接入合同; 5、工商部门核发登记说明或变更营业范围的 手续; 6、营业地址、使用面积、设施等情况说明; 7、营业场所平面图、位置图、设备布置图; 8、网络标准、拓扑图及设备配置清单; 9、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情况; 10、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1、机器台数; 12、安全员培训情况; 13、台卡比; 14、机房网络安全检测; 15、视频巡查系统建设。 | |
| | | (一)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三)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 | |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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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申请,与更改理由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手续(如学籍卡、毕业证书、结婚证、工作档 案及其他辅证材料); 2、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3、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4、关于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报告; 5、户口簿,身份证。 注:18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更改,但 为正式职工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可以更改。 有一次更改记录,原则上不受理。 | |
| | | 1、申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申报户口时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副本,生养原始病历档案,卫生行政部门的查处结论,人事档案等其他辅证材料; 2、确属户口登记差错的有关证明(复印件须经社区民警审核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一式三份; 4、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5、关于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报告; 6、户口簿,身份证。 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 |
| | | 1、申请,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同意更正证明; 2、原始户籍资料或户口迁移手续;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一式三份; 4、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5、关于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报告; 6、户口簿,身份证。 注:20周岁以上不得更改。 | |
| | | 1、申请,原始户籍资料或三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公民变性证明; 2、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一式三份; 3、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4、关于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报告; 5、户口簿,身份证。 | |
| | | 1、申请; 2、申请人,要求迁入人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核实,加盖户口专用章),相互间合法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房产证(住宅类或商住类)或土地使用证; 4、申请入户呈批表; 其他相关证明(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人才引进批复、完税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 辅证材料)。 | |
| | | 1、申请; 2、人武部出具的退伍复原军人落户通知单; 3、人事局、组织部出具的转业军人工作报 到介绍信; 4、房产证; 5、户口簿。 | |
| | | 1、申请; 2、刑释解教人员释放通知书; 3、户口簿。 | |
| | | 1、人事局、组织部出具的人事调动行政介绍 信; 2、户口簿,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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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申请; 2、原始户籍资料,户口迁移手续,亲子鉴 定,住院分娩档案资料等; 3、派出所三份以上询问笔录,并形成综合 调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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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单位企业信息卡(由公安机关提供);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4、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5、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6、申请表(首次由公安机关提供);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禁毒承诺书(由公安机关提供); 9、禁毒责任书(由公安机关提供); 10、组织单位员工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学习记录; 11、销售方的经营资质; 12、现场勘查记录。 | |
| | | 6、申请表;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禁毒承诺书; 9、禁毒责任书; 10、组织单位员工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条例》的学习记录; 11、销售方的经营资质; 12、进出库台帐及生产使用记录。 | |
| | | 1、单位企业信息卡(由公安机关提供);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4、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5、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备查); 6、申请表(首次由公安机关提供); 7、禁毒承诺书(由公安机关提供); 8、禁毒责任书(由公安机关提供); 9、组织单位员工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学习记录; 10、合法使用证明(加盖公安禁毒部门公章); 1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件; 12、现场勘查记录(由公安禁毒部门勘查); 13、销售方的经营资质。 | |
| | | 1、申请表; 2、前一次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原 件及运输备案证明(到外地购买); 3、前一次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值税发票 复印件; 4、进出库台帐及生产使用记录(加盖公安 禁毒部门公章); 5、销售方的经营资质(与首次不同时)。 | |
| | |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复印 件(带原件备查); 3、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复印件(其中包括: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 印件,联系方式);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运输工具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 |
| | |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复印件(其中包括: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 印件,联系方式);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证明; 5、运输工具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 |
| | |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证明。 | |
| | | |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2、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
| | |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2、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 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护照及复印件;3、经外经部门备案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经中介公司办理的,须提交派出单位的招工委托书、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2、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护照及复印件;3、经外经部门备案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经中介公司办理的,须提交派出单位的招工委托书、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1、填写完整的《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 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3、遗失补发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失 | |
| | | | 证明; 4、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护照遗失或损毁情况 说明;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
| | | 1、填写完整的《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本人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还需交验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 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的原件(如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3、我市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护照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 |
| | | 1、填写完整的《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3、本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复印件; 4、提交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 |
| | | 1、填写完整的《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 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3、遗失补发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失 |
| |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的《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申请审批表》; 2、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企业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派遣函。申办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以及1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的,需提交《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____市____公司办理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名单表》及企业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派遣函。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案方法见《江苏省单位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暂行实施办法》) | |
| | |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含照片);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官证)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驻港内派人员家属,提交《直系亲属探亲申表》; 6、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探亲期限(签注种类为探亲(T)): 1、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 往来港澳 通行证 每本 工本费100元 一地一次 往来签注 每个20元 一地多次 往来签注 每个100元 |
| | |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含照片);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官证)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与逗留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家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节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除提交以上1、2项外,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6、逗留期限(签注种类为逗留(D)):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科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 往来港澳 通行证 每本 工本费100元 一地一次 往来签注 每个20元 一地多次 往来签注 每个100元 |
| | | 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发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快速反应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 |
| | |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含照片);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停留期限:赴港澳团队游签发"L"字头团队旅游签注,可申请个月内1次签注、3个月内2次签注、1年内1次签注、1年内2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超过7天,须随团出入境。 |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本工本费100元 一地一次 往来签注 每个20元 一地多次往来签注每个100元 |
| | |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含照片);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军人交验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料理产业、学术交流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其他类事由包括: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料理产业、学术交流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华侨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 | 往来港澳 通行证 每本 工本费100元 一地一次 往来签注 每个20元 一地多次 往来签注 每个100元 |
| |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下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需出具证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扶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往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而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赴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提交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
| | | 1、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分两种,一种为白色,一种为红色。 2、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公安出入境管理冲浪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资格的父或母邀请信;(2)父或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出生证明; (4)户籍证明: (5)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6)父母结婚证明,如其在港父或母曾有婚史的,要提供离婚证明或原配偶已死亡证明。 根据《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虽然是基于自然血关系,但父母没有按《继承法》的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所生的子女。此类人员除履行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申请审批手续外,还须办理下列手续: (1)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母亲怀孕时父母同居的证明、产前检查证明、父母交往证明、他人旁证等。 (2)接受基因(DNA)测试。 | |
| | | 1、身份证、户口证明; 2、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收养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式样见附件一)或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 |
| | |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 3、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盖蓝色条章)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及省台办的确认件; 5、团组如由省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县、区4套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率团的,须提交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其赴台的办文件; 6、团组成员的常住户口分属2个以上省辖市的,由省台办分别向其常住户口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及确认件。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通往证每本 工本费30元 一次签注每 个20元 多次签注每 个100元 |
| | |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外省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 3、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盖蓝色条章)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及省台办的确认件。 赴台进行文化交流、文艺演出的,由省文化厅确认盖章;赴台进行体育比赛的,由省体育局确认盖章;赴台进行宗教活动的,由省民族事务局确认盖章; 5、团组如由省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 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各市、县、区4套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率团的,须提交江苏省人 | 通往证每本 工本费30元 一次签注每 个20元 多次签注每 个100元 |
| | | 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其赴台的文件; 6、团组成员的常住户口在我省其他省辖市的,由省台办分别提供国台办“赴台批件”及确认件,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省辖市申请。国台办批件原件,发级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7、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交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按团组成员人数分别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
| | |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无须提交所在单位工作意见或盖章。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3、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台许可证明由在台亲友办理);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须由父母或父母委托(父母不在本市)的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时需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和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附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5、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由其直系亲属代办。代办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委托代办出国境证件申请书》;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因私事前往台湾的事由包括:定居、返台、居留、返乡、依亲、探亲、团聚、探病、奔丧、运回遗骸骨灰、探视、公法给付、专案许可、领取给付、进行刑事诉讼等。 | 通往证每本 工本费30元 一次签注每 个20元 多次签注每 个100元 |
| | |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一份,(含照片); 2、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 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 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 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 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通往证每本工本费30元一次签注每个20元多次签注每个100元 |
| | | 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申请人向组团社报名并交纳所需费用后,组团社出具相应的民收费票据),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旅游团领队的,还需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 | |
| |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下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规格为33mmΧ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 3、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泰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或认可的身体健康证明; 4、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在泰投资的,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交所在机构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登记证(或注册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证(其他聘用人员提交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在驻泰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学校(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学校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在泰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和注明办理期限的公函; (6)在泰购置房产的,交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与泰兴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书、泰兴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泰兴配偶非我市常住人员,除提交结婚证外,还须提交在泰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暂住证明; | 通行证每本250元 补发通行证每本500元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 |
| | | (8)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9)以上第1到第8项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10)寄养在泰兴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的寄养委托书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湾户籍誊本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监护人亲属关系明、在泰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1)在泰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湾公民,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泰兴关系人亲属关系明。 | |
| |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含照片);2、提交在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持有效台胞证的,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持有效台胞证的,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4、因遗失、被盗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5、在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同时需申请专利居留签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 通行证每本250元 补发通行证每本50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三年以五年(含)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 |
| | | 1、提交书面申请专利。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3、交验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以台湾公证部门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5、交验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经台湾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 | |
| | | 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善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在大陆投资的,须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亲证明。 | |
| |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含照片); 2、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在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 通行证每本25元 补发通行每本500元一次效来往大陆签收费20元一(含以内多次有来往大陆签注费100元 一年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 |
| |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探望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在泰兴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5、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6、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7、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8、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9、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非对等国家 签证,证件收费: 零次、一次 签证160元二次 签证235元半年多次 (含半年) 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 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 |
| | | (一)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内零次、一次签注,最多可以申请可以申请二次,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二)来华看病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三个月以内的零次、一次入境签证,只能申请一次。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4、来华看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5、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 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 签证635元 |
| |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F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照片; 4、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三资企业、民营、集体、股份等公司接待的,还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通行证每本25元 补发通行每本500元一次效来往大陆签收费20元一(含以内多次有来往大陆签注费100元 一年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 |
| |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探望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在泰兴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5、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6、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7、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8、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9、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 | |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纪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6、随行家属还需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子女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
| | | 一、提交和缴验有关材料:申请须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在国外只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中外混生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须缴验原件。 二、填写国籍申请书(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机关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公安厅和公安部审批。直辖市公安局和驻外领土完整馆直接报公安部审批。 申请加入中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申请恢复中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国籍申请书(表)由申请人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捺手印。 三、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期照片四张,分别贴于申请书(表)和国籍证书(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交三张照片)。申请人有随同入、出境女子的,交二寸正面免冠合照四张。 | |
| | | 1、登记备案人员须事先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在表格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盖章及签名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2、军人提交部队《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须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或《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确认; 3、部队院校在读无军籍赏还须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无军籍证明; 4、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5、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照片标准: ①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照相时不得佩戴饰物或者有色眼镜(盲人除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②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淡蓝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③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不予受理; ④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头像大小超过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⑤申请时提交两张照片及刻有照片电子版的光盘(谢绝U盘)。 重要提示:世界各国(地区)对出入境证件照片要求十分严格,为保证您出入境的便利,请严格按上述标准提交照片。 | |
| |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四)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专篇(骑缝处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加盖出图章的施工图纸(土建: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工艺流程;室内装修:总平面图,建筑(可提供复印件)、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 (五)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七)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
| |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租房协议、房产证)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备注:“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
| | |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工程应提供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并加盖竣工图章;室内装修工程应提供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分别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检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消防施工安装质量记录;江苏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登记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委托单(第二联)、消防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工程如有室内装修应同时提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进场验收记录(表B),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表C);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表D)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备注:“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 |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要提供以下3个方面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