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5、残疾人员。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失业人员。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二、申报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道)核实,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制度。 三、提供材料
申请者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社区出具夫妻双方均失业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证明。 2.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人的失业人员中,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才市场档案托管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农村退役士兵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民政局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现役军人农村籍配偶提供户口簿、士官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用手续(证明)或提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凭证(卡)。
四、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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