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暮色 于 2013-8-7 10:21 编辑
前言:2006年我市根据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泰劳社发[2011]1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8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泰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2010年两次调整政策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2012年,我市又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1]18号文件中“生育保险管理‘五统一、一调剂’,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实施风险调剂金机制”的要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 号文件,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一、覆盖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生育,部省属企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
2012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
三、相关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可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 限额标准为1000元,限额标准以下的按实。 2、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剖宫产定额标准为3000元,非剖宫产定额标准为2000元,定额以下的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再报60%。 (2)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3)生育津贴: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用人单位可享受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产假月数。(此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及失业女职工不享受)
3、并发症: 参保女职工因妊娠合并症或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结报。(此项仅限参保女职工及符合要求的失业女职工可享受) 4、流(引)产: 3个月(含3个月)内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3个月以上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稽留流产,定额标准为20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报。(此项失业人员不享受)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凭单位介绍信、社保卡到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或妇幼保健所免费计生手术。(此项失业人员不享受) 6、新生儿住院: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至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育基金支付90%;3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生育基金支付50%;50000元以上不予支付。(此项失业人员不享受) 7、免费妇检: 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女职工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妇检待遇。(此项仅限参保女职工可享受) 8、孕前优生检测: 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可到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参加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优生检测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每对夫妇500元。(此项仅限参保职工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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