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女士:40周岁的女同志是否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往前补缴?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已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2007年江苏省政府“36”号令文件精神规定,你现在已满40周岁,如果无工作单位,又属泰兴户籍,可参加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不可以往前补缴。参保后缴费满15年,年龄达55周岁时,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如果缴费不满15年,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也可申请一次性结清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到所在村或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杨先生:我1981年在一家单位工作,1993年离开单位,在这期间单位替我缴了养老保险,离单位后我未继续缴费,前段时间到社保处查询时,并没有我的参保记录,是否可以补缴? 答: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因你离开单位较早,虽然你单位扣了你的社保费,但不一定上缴至社保处,加之,1996年社会保险实行重新登记注册时,由于你单位未重新申报你的保险。因此,造成没有你的参保记录。鉴于你的问题,你可以到原工作单位,查找你的人事档案,将人事档案资料送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认定后可以补缴。
吕女士:我是一名村干部,按照市政府对村干部的参保政策已参保缴费,但听说我们村干部参保后,将来的养老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不一样,是否像他人所说? 答:2007年市委、市政府为了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出台了《关于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在职在编的村干部必须参加我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规定村党组织书记按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村主任按75%,副村职干部按70%,其他村干部按60%分别确定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同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因此,养老金待遇是同整个面上一样的,没有其他说法。
朱先生:原来听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同志,到55周岁以后,可以领取待遇。现在又说2014年后,女同志都要到60周岁以后才能领取待遇。这是怎么一回事? 答:2009年,我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同志,年满55周岁,符合其他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把参保人员起始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统一调整到“年满60周岁”。考虑到前后制度的衔接性,对在新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缴费,在2014年底前到达55周岁人员的女性,可以选择享受养老待遇及时间。也就是说,在2014年底前到达55周岁人员的女性,可以选择55周岁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仍按我市2009年执行的标准领取,年满60周岁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当年确定的标准领取,参加待遇调整。也可以选择60周岁享受养老待遇。
刘先生:我们老俩口2008年参加“新农保”,缴了同样的钱,当年开始领取待遇,两人领取的标准也一样。怎么到了2009年以后,我们的待遇不一样了。这是为什么?我老伴比我小两岁。 答:2008年,我市“新农保”待遇标准的确定是按照《泰兴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的。简单的说,养老待遇计发标准等于个人缴费累计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年龄有关,60周岁以上为120,60周岁以下为130。你们老俩口,2008年同时缴同样的费,就可能出现标准一样的情况。 2009年,我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起始领取待遇时,年龄不同,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不同。由于你和你老伴相差两岁,执行新标准后,就一定会出现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一样的情况。 尽管待遇的计发办法发生了调整,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在逐步提高。
王先生:我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也已经领取待遇了。我的子女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了,那我到60周岁后,可不可以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根据你所讲的情况看,你已经领取待遇,你的待遇里已经包含基础养老金。因此,你到60周岁后,不可以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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