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警辅”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公布了《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这一群体的招募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办法规定,“警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履行下列警务活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等。
新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龄应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曾受刑事处罚的、曾被行政拘留的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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