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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款购车被骗 银行被判担责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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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5-15 17: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凌某本想购置一台物美价廉的二手车,遂通过某商业银行汇入购车诚意金,后遭遇骗局损失近2万元。凌某以银行未向他进行风险提示,将其诉至法庭索赔。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某商业银行赔偿凌某存款及利息损失的60%,原告承担损失的40%。

    案由:汇款购车被骗

    2011年8月16日,凌某接到一条出售二手车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显示以20000元价格出售一辆本田雅阁 小汽车。凌某被价格触动,决定购买。双方商议,三天后,凌某先到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往指定的账户汇入诚意金,再当面交易。

    “卖车的骗子告诉我,可以要银行柜台营业员先不要打款,等拿到车后再打款,银行没有得到存款人认可是不会打款的。”庭审时,凌某回忆道。

    8月20日上午10点38分,凌某如约来到指定的银行柜台,按照对方的电话指令,将19700元人民币存入指定收款人的银行账号。

    让凌某懊恼的是,银行营业员收到他的现金和亲笔填写的客户身份信息条后,并未向他进行风险提示,“存钱时,我一直和骗子在通电话,银行柜员也没有多问我什么,所以我觉得银行应该担责。”

    完成汇款操作后,柜员将打印的存款凭证单交给凌某,并收取50元的手续费。离开银行后,凌某按照事先约定地点,凌某等了好一会儿,也不见有人过来交车,凌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

    当天上午11点08分,凌某返回银行柜台,以自己没有在存款凭证上签字为由要求退款。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该笔款项已被他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故不能追回退还。

    判决:银行担责六成

    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凌某向衡阳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9700元、手续费50元、利息2802.85元、交通费34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没有在柜员递给我的存款凭证上签字,就说明我和银行的存款服务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庭上,凌某辩解道。

    “被告工作人员将存款凭证条交给原告签名,是要原告确认服务合同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并非确认合同生效的要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将填写好的存款凭证条及现金交给被告工作人员开始办理存款业务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存款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撤回办理存款要约应当在被告工作人员将款项打入指定的账户之前,故原告主张合同没有生效理由不成立。

    在进行第二轮激辩时,凌某说:“我向骗子汇款时,一直在通电话。帮我办理业务的柜员应该都能听到。我这是向对方无折(卡)汇款,难道银行不应该告诉我这样操作的风险吗?”

    经石鼓区法院查明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无折(卡)存款操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无折(卡)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向无折(卡)存款风险提示,造成原告存款被骗和利息损失,具有过错责任。而原告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就向他人账户汇款,造成经济损失,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定被告酌定承担汇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凌某不满一审判决,当庭提起上诉。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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