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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后8个月才发现骨折 状告肇事方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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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5-27 14: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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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化姓)于2012年发生过一起车祸,当时他的车在长江隧道里抛锚,他靠边停歇后遭顾先生(化姓)驾驶的车辆追尾,感到不适的朱先生,当天到医院就诊,却未见异常,8个月后,朱先生因其他伤情去医院就诊,却意外发现左手腕存在陈旧性骨折,并已致残。经鉴定,当时诊断的医院有漏诊责任,为此,朱先生将当年车祸肇事方顾先生、保险公司和医院一并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此案昨天上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意外

    看新伤不料查出旧伤

    去年7月份,朱先生因与邻居发生争执,手臂上被对方咬出两血窟窿,朱先生赶到医院去看诊,没想到却被诊断出左手腕有骨折现象,而且是八个月前的旧伤,已导致骨不连伴无菌坏死。

    咬伤倒无大碍,可这处骨折可让朱先生费了不少周折。他做了切开复位固定术,医生还从他腹腔里取了块小骨头植骨到受伤的地方去。这一来二去,受了苦不说,还花了1.8万元医疗费。经鉴定,朱先生的手腕伤已构成轻级伤残。

    这伤怎么来的呢?根据朱先生自己的说法是,2012年11月17日下午两点,他驾车经过长江隧道时,车子突然抛锚,他打着双跳靠边停后,打算下车放置警示标志,他右手推开车门,一脚正迈下车时,后面一辆车突然追尾,受到冲击的朱先生头部和手部都撞在了门上,当时感到不适,但后来没感觉,所以也没多在意。此后,忙着联系拖车,把车送到修理厂。直到5点多,朱先生才到医院看急诊。

    起诉

    肇事方、保险和医院都成被告

    当时朱先生也拍了片子,医生看过后,在诊断意见书上写明,“未见明显骨折线,所见关节在位。”朱先生这下放心了,未做任何其他医疗措施,配了些外用药就回家去了。此后,也一直没有去医院复诊。

    朱先生初次看诊时,医院未发现骨折。这是否有医疗过失呢?经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认定,该漏诊左腕舟状骨骨折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朱先生和医院交涉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朱先生获赔1万7千元。

    朱先生认为,医院漏诊只是扩大了损失,损失的起因还应归结于追尾的司机顾先生,为此,他和顾先生商议,要赔偿后续损失。可顾先生断然拒绝了,顾先生车辆的投保公司也拒赔,近日,朱先生将顾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建邺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医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共13万元。另外,朱先生还有一项诉请,他认为医疗补偿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庭审

    骨折与车祸有无关系

    昨天上午,该案在建邺法院开庭。朱先生认定骨折是由车祸所致,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拒赔的具体理由到底是什么呢?庭审中,肇事方的代理人扯出了车祸前两天的一件旧事,她指称:2012年11月15日,朱先生和他的邻居发生争执,他的邻居用棍棒敲击了朱先生的左手腕,所以,朱先生的伤情是那场斗殴留下的,而非两天后的车祸。对此,朱先生予以否认,“我们是有争执,但没动手。”

    该代理人还力证:车子抛锚后,手腕应该是处于放松状态,追尾是轻微碰撞,不可能造成骨折这种伤情。该代理人还强调,事发后一周,顾先生已经赔偿了汽车修理费和医疗费,事情已经了结了。

    保险公司也表示,此前,顾先生已对保险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后面还有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无关。”

    庭审中,朱先生称要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要求法院加重医院责任。朱先生表示,根据的腕伤已构成轻度伤残,按照有关规定,医院的责任绝非“轻微”,至少要承担20%以上。对此,医院表示很无奈,他们称,医疗赔偿事宜早已谈妥,并支付完毕,按照己方所负的轻微责任,所赔付的补偿款已大大超过所担责任,补偿款的数额已超过20%的比例,而且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因朱先生特殊体质所致,“医疗技术具有局限性”,由于朱先生骨折后,骨头没有移位,所以早期医院很难发现。另外,他们已在病历中注明,要求朱先生去骨科会诊和复查,可朱先生没有配合。

    朱先生是南京一林场的护林员,他的工作有不固时的特点,所以,昨天,原被告对误工费的数额争议也很大。该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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