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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一男子与邻居吵架 听闻粗口后仰面倒下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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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7 16: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吵架”也能“吵死人”,这看上去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件事,竟然在镇江就发生了。昨天,镇江润州区法院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就审结了这起“吵死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中赔偿款中的7万元尾款,到底是不是在“勒迫”条件下所签,成为庭审焦点。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判赔而审结。至此,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镇江吵架“吵死人”案,宣告尘埃落定。

    口角带“粗口”赔12万,7万是欠条

    据法院方介绍,案情发生在2013年6月1日。当天下午5时许,在镇江三茅宫新村某区某幢房屋楼下, 308室住户李斌与208室住户张山,为308室是否有漏水至208室的事实发生口角。当时,张山言语夹带粗口,但双方未发生任何的肢体接触和碰擦。后李斌仰面倒下,紧急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前即去世,此后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

    2013年6月2日,张山和李斌之子在辖区派出所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3年6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张山与李斌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三茅宫某区某幢楼下,李斌突然去世,张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张山一次性赔偿李斌丧葬费、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

    法院方透露,张山于6月2日当日付款5万元,余款7万元则以欠条形式出具。张山还在同日出具说明一份给李斌之子,载明对李斌意外死亡死因无异议,不需要解剖,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书写同意火化的意见。

    7万元“勒迫”所写?法院认为真实自愿

    但事情随后却起了波澜,因张山不同意支付余款7万元而诉讼至镇江润州法院。审理中,张山辩称协议和欠条的出具是在被对方软禁,受胁迫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且,认为李斌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何莉婷经审理认为,所谓因胁迫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发生恐怖心理,因恐怖而迎合胁迫人之意思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调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事发地辖区镇江润州区和平路派出所,有公安机关人员参与调解,证人证言均陈述张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其次,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就协商调解的步骤和回合陈述一致,赔偿金额12万元的最终确定,历经从60万元、30万元、15万元降至12万元的商谈过程和轮次,因此调解协议的签订和欠条的出具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意思表示充分自愿。

    本案中,死者猝死,其家属心情悲愤,无法接受,在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语出激愤,亦属人之常情;而且,其陈述按常理尚不致被告发生精神上之恐惧害怕而迎合对方达成协议,故依法认定协议和欠条的合法有效。

    一审判赔7万不服,上诉中院二审维持

    针对被告张山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与死者发生口角并语带“粗口”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死者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精神刺激普遍认为是“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

    同时,在签订协议前,被告和死者家属对双方是否成立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存有争执,被告至少对行为是否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和范围持有不明确的怀疑,基于双方争点的存在,双方表示了终止现有争议,防止争执继续的意思,相互让步,缩减主张,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和解契约。

    并且,和解契约的达成,导致了双方所抛弃之权利消灭以及使得双方当事人取得和解所订明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山给付余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据法院方介绍,一审判决后,张山不服,并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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