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6月8日,因贪图便宜购买“身份不明”的机动车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莒南一村民路某云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月23日12时许,莒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中年男子...
6月8日,因贪图便宜购买“身份不明”的机动车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莒南一村民路某云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月23日12时许,莒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中年男子驾驶的黑色“雅马哈”牌125二轮摩托车十分可疑,民警遂对其发出停车接受检查的指令。在当场检查中民警发现,该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已被打磨掉。经查,此车系路某云在江苏省某地购买,车辆无任何手续。
民警提示,购买二手车辆一定要对车辆“验明正身”,不要光看车况,更要检查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还有车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无明显更改痕迹。
同时,一定要卖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很多人贪图便宜而购买了赃车却以不知情为托词,其实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通知,对购买赃车时是否“明知”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赃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只要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就视为明知是赃车而购买,触犯了法律。如果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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