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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克4s店以旧款冒充新款车出售,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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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24 02: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南京
    别克4s店以旧款冒充新款车出售,欺诈消费者
    大家来看看,(南通新星别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这个貌似大气上档次的别克4s背后的黑手,根本就是一个黑店。
    本人于20151121日在新星别克向销售人员黄某咨询了有关别克2016款车的事项,当时要购买2016款精英版,后来黄某向我们推荐领先版,并告诉我们也是2016款(后来有录音可以证实当时他向我们说的这款就是2016款),并且告诉我们配置相差不大,再谈及侧气帘时,他说2016款也有的(这个已经无法通过录音证实)。
    当时我们谈好了价格签合同(合同上并没注明2015款或者2016款)付款提车,黄某说只有一辆了,这款就是2016款,当时已经近下班时间,于是没有办任何交付手续的情况下说可以把车开走了,当时我们出于信任别克,而且还是这么大的4s店,于是就提车走了。
    可是提回家后对比了一下配置发现是2015款的车,于是马上致电销售黄某,黄某推说他也不知情,于是答应第二天到店帮我请示换车。
    第二天我们一早到店,找到黄某谈及车辆型号不对的问题(当时录音了),黄某答应请示领导换车,应该可以的。
    可是我们一直等到10点多都一直没有答复,当时找到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一个女的,态度十分恶劣,说爱找谁找谁,就是不换。
    于是我们报警,警方来了后,我们拿出证据,警察帮我们协商,那个销售经理见我们有证据,还是给了十分不友好的答复,要么3000售后券,换车没门。(可想如果没有证据,他们也不会补偿3000售后券的)
            当时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先向4s店索取了当时未给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由于当时处于星期天,没有联系相关315和别克客服。
    20151123日,投诉别克售后服务以及12315,别克售后说24小时给答复,满以为别克售后会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处理问题,但是别克售后迟迟没有答复,联系3次,后来说他们联系的就是那个女的销售经理,别克售后听取了那个女的销售经理的话,(毫无证据的)说我就是要这款车,说当时跟我说的就是2015款的,并且合同没有注明是2016还是2015款(难道没注明就要给2015款吗?当时销售黄某和我说的都无效吗?销售也是代表你们4s的)。我又阐述了我的立场,别克售后说会继续调查的,我估计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这就是别克品牌,这就是别克4s,看看谁还敢买别克车)
    于是我查询相关法律条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4s店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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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02: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江苏南京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此义务。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我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现在还在继续等待别克4s和12315的回复,还要看工商部门是如何裁定的,还请各位朋友领导关注这个恶劣的欺诈行为最终的妥善解决。附上合同照片以证真实(销售的个人信息暂时不详细透漏了),录音留存并向110出警人员出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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