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克4s店以旧款冒充新款车出售,欺诈消费者 大家来看看,(南通新星别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这个貌似大气上档次的别克4s背后的黑手,根本就是一个黑店。 本人于2015年11月21日在新星别克向销售人员黄某咨询了有关别克2016款车的事项,当时要购买2016款精英版,后来黄某向我们推荐领先版,并告诉我们也是2016款(后来有录音可以证实当时他向我们说的这款就是2016款),并且告诉我们配置相差不大,再谈及侧气帘时,他说2016款也有的(这个已经无法通过录音证实)。 当时我们谈好了价格签合同(合同上并没注明2015款或者2016款)付款提车,黄某说只有一辆了,这款就是2016款,当时已经近下班时间,于是没有办任何交付手续的情况下说可以把车开走了,当时我们出于信任别克,而且还是这么大的4s店,于是就提车走了。 可是提回家后对比了一下配置发现是2015款的车,于是马上致电销售黄某,黄某推说他也不知情,于是答应第二天到店帮我请示换车。 第二天我们一早到店,找到黄某谈及车辆型号不对的问题(当时录音了),黄某答应请示领导换车,应该可以的。 可是我们一直等到10点多都一直没有答复,当时找到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一个女的,态度十分恶劣,说爱找谁找谁,就是不换。 于是我们报警,警方来了后,我们拿出证据,警察帮我们协商,那个销售经理见我们有证据,还是给了十分不友好的答复,要么3000售后券,换车没门。(可想如果没有证据,他们也不会补偿3000售后券的) 当时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先向4s店索取了当时未给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由于当时处于星期天,没有联系相关315和别克客服。 2015年11月23日,投诉别克售后服务以及12315,别克售后说24小时给答复,满以为别克售后会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处理问题,但是别克售后迟迟没有答复,联系3次,后来说他们联系的就是那个女的销售经理,别克售后听取了那个女的销售经理的话,(毫无证据的)说我就是要这款车,说当时跟我说的就是2015款的,并且合同没有注明是2016还是2015款(难道没注明就要给2015款吗?当时销售黄某和我说的都无效吗?销售也是代表你们4s的)。我又阐述了我的立场,别克售后说会继续调查的,我估计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这就是别克品牌,这就是别克4s,看看谁还敢买别克车) 于是我查询相关法律条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4s店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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