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泰兴少年严某、某重点高中学生成绩优异、盗窃被发现、杀害被害人、逃逸14年、结婚生子、依旧盗窃...... 9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的法官们,来到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的高校巡回法庭,在那里公开审理了严某十四年前的一起杀人案以及2016年的盗窃案。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2003年,时龄15岁的严某还是泰兴某重点高中高一的学生,成绩优异。 当年5月26日晚上8点多,严某提前下了晚自习,偷偷溜出学校,准备去网吧玩一会儿。到了网吧,严某发现自己身上的钱不够,为上网于是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严某骑车来到了小巷里面的张某家门口,看到张某家黑漆漆的一片。严某想,家里应该没人,于是便翻进围墙准备实施盗窃。 就当严某在院子里张望时,张某突然出现在严某身后,问了一句:“你干嘛?!” 严某一下子慌了神,想溜。张某又大声质问严某,严某赶紧抓住张某,并捂住了她的嘴。 这时,张某开始挣扎着喊救命。严某害怕被人听到,于是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张某捅去,直到张某停止呼吸。
案发后,严某逃离了现场,并回到校园继续读书,后来还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工作结婚生子。可是,严某并没有过上普通人的生活,他依旧偷窃。 2016年12月18日,严某在上海伙同他人实施入室盗窃,同伙在销赃时被抓,供出严某,直到这时,沉寂了十四年的命案才重新浮出了水面。
庭审现场: 公诉人薛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盗窃,被告人严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当庭,严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过合议庭慎重合议后,法庭当庭对严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作出判决。 承办法官周军生: 一、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600元。 如今锒铛入狱,对于严某来说,也算松了一口气,背负在心中十四年的罪恶得到了解脱,当年的往事对于如今的严某,就像做了一场梦。 被告人严某:“其实可能就是那一念之间,如果再回到从前的话,我不会再走这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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