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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七夕,为讨新婚妻子欢心,泰兴叶某做了这件事,结果却被警察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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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25 16: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七夕将至泰兴一男子为讨新婚妻子欢喜将汽车车身更改为妻子喜欢的颜色结果被警察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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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9时许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卡口中队民警在市阳江路与江平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粉红色的苏MZ**0A小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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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人叶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其还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且该车有12条非现场违法行为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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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该车原本为白色而叶某某的新婚妻子最喜欢粉红色临近七夕为讨新婚妻子欢喜叶某某花5000元在汽车维修店给汽车贴上了粉红膜纸希望她每天都能开心地驾驶该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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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因贷款抵押在银行故无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民警现场法制宣传教育叶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承诺当天恢复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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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并处55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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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在改变车身颜色后,应当在十日内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同时需携带《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原件、《机动车行驶证》、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材料。
    来源: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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