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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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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5 2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
    1、什么是土地征收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有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的行为。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2、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主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质。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征收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3)接受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国家卖地,国家只需要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即可,是有偿地强制进行。
    (4)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土地征收为什么说有一定的强制性?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国家征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征收土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国家征地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征地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依法获得批准;第三,征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
      征地必须给予补偿,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专门作了强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要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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