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公平合理补偿,兼顾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泰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方案》(泰政发〔2020〕8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一、确定征收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明确实施单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3.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地块为单元发布,可以多个地块一次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开展现状调查
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时,要查清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填写调查确认表,并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初始调查。组织开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等进行初始调查。
(2)测绘和登记资料收集。会同测绘单位以户(权利人)为单位,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测绘,收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形成调查和测绘成果。
(3)补偿面积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权属面积认定小组,依据《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泰兴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补偿面积进行认定,出具《补偿面积确认单》。
现状调查成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0天,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人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拟征收土地所属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以每宗拟征收土地为单元进行,评估结论应当经市政法委备案。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
6.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同步拟定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方案拟定后,分别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七、组织听证
7.超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司法局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结果修改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办理补偿登记
8.拟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九、落实费用、安置区及安置房源
9.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不同补偿安置方式的实际需求,市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征收补偿总费用进行评估或概算,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用于货币补偿的费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乡镇(街道)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落实集中安置区,办理农转用手续;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有关乡镇(街道)提供一定数量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十、开展房屋评估
10.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择按市城建指挥部“关于印发《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评估机构选择确定的程序规定》的通知(泰改建办[2019]7号)”执行,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加评估机构选择,村(社区)组干部到场见证。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牵头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当公示。
11.通知测量评估。评估机构选定后,自第2日起征收实施单位应向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房屋征收测量评估通知书》,告知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1)进行房屋入户测量评估的时间;(2)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3)未履行义务造成评估结果失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等事项。
12.入户测量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评估机构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进行测量、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实施之日。征收评估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2000)执行。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13.提交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实施单位 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与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15.在规定的期限内,个别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当事人发出《签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催告期满仍未达成协议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二、腾房结算
16.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腾房交钥匙,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共同在《交验房单》上签字确认交验房。
17.腾房后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议》、《交验房单》、《领款单》等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费用;选择产权房调换的同时办理产权房 调换登记手续;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该地块征收方案明确的方式选择宅基地位置,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宅基地审批及规划建设批准手续。
十三、资金拨付
18.市区上市出让地块以及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房屋征收等政府投资项目,支出费用由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拨付单位拨付至各征收实施单位,各征收实施单位凭已签约的协议和清单报资金拨付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国家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支出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按规定拨付。
十四、异议处理
19.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测绘单位、村(社区)5日内现场核实,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复测后,原测量结果明显错误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复测结果没有错误的,测绘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20.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确权面积有异议的住宅房屋,由市城建办牵头,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人员参加,5日内进行确认,将权属面积确认单交征收实施单位。对其他类型的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1.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组织进行外围评估,由村(社区)见证,确有必要的,请市公证处现场公证。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村(社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22.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或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23.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五、后续工作
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收集本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各类权属证明,集中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6.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征收地块的拆房、安全管理、垃圾清运、清场交地和场地管理等工作,残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原则。拆迁地块围墙建设费、公益广告费、扬尘覆盖费在残值费中统筹列支,不足部分由牵头单位打出专项报告,经审计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围墙建设费的标准由城建办牵头,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江苏省公布的相关人工、材料和工程定额,确定围墙建设的标准和每米结算标准,施工完毕实量实算。
27.清场交付“净地”后,政府投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给相关建设单位管护;纳入储备土地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落实管护责任;乡镇(街道)、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自行实施管护。
十六、 档案整理、保管、移交
28.房屋征收各流程涉及的档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项目当年审计后,档案连同审计结果移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档案分总册和分册两部分。
(1)总册包括:政府批复、委托协议、公告证据、评估机构选择等材料;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结果汇总公示材料;协商、签约阶段产生的材料;财务收支凭证账册;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共性材料,征收全流程应当保存的影像资料。
(2)分册是指到户的个性材料,一户一档案。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人口状况,送达通知、上门协商记录;被征收房屋的权源证明、确权单、测绘图表、分户评估报告及附件;异议处理的相关资料;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付款凭证和安置房(宅基地)选择等资料;权证注销材料;如通过司法强拆的,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裁决、执行阶段的材料。
十七、监督检查
29.强化联合监管。市城建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拨付单位等部门(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要强化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市党政督查室(效能办)根据工作时序安排,对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及作风效能进行跟踪督查和抽查;市检察机关驻场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30.公开信息查询。征收全过程开通智能“阳光征收监管系统”,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全面公示、公开查阅、接受质询。实现流程规范化、工作透明化、风险全可控、信息全公开、补偿更公平。
31.主动接受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要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征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栏内公布工作人员姓名、上岗证号码、照片、服务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现场设立驻场检察官工作室,公布驻场检察官姓名、照片及投诉举报电话。
32.全程审计审核。征收过程中,测量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职权分工登录“阳光监管系统”录入各流程信息,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的审计机构会同市城建指挥部效能监察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地块测量评估结果、补偿安置协议等进行网上随机抽查、现场审计复核,抽查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征收项目结束后,由资金拨付单位依法组织审计,无审计结果的不得直接将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审计不合格的不得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委托实施费用。
33.开展信用评价。房屋测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的,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并报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落实主体责任。征收实施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依法、阳光征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征收过程中要严管、约束征收工作人员行为。对在征收过程中不履行规定程序、调查确权把关不严、测量评估参与造假、补偿安置显失公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予以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为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附则
35.乡镇(街道)、园区农用地转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