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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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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0-25 15: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8-7 10: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一、补助对象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9〕79号)指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失业职工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


    1、黄桥老区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

    2、非黄桥老区补贴标准为黄桥老区补贴标准的一半。

    缴费基数按每年托管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三、申报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第代居民身份证和经申请确认为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及各月国、地税税票凭证;

    5、《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证明》;

    6、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原件;

    7、《申请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现场核定情况记载表》。


    四、申报时间


    各乡镇、街道申报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的时间为每年6月—8月底前。


    五、申报地点


    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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