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9〕79号)指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失业职工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
1、黄桥老区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 2、非黄桥老区补贴标准为黄桥老区补贴标准的一半。 缴费基数按每年托管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三、申报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经申请确认为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及各月国、地税税票凭证; 5、《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证明》; 6、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原件; 7、《申请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现场核定情况记载表》。
四、申报时间
各乡镇、街道申报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的时间为每年6月—8月底前。
五、申报地点
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