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治安协管、工商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税务协管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收发、门卫、文印、保安、保洁、保绿等。 3.政府补贴、社会筹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等非营利性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 4.其他经认定适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二、认定条件
1.提供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若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需《营业执照》、“出资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和《泰兴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报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认定。申报的公益性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年度就业援助计划内进行审核确定,报市财政局社保科备案后,再申请享受“两项补贴”。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吸纳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确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对象
根据《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泰人社〔2012〕15号,泰财社〔2012〕67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经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下列人员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⑴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⑵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 ⑶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⑷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⑸残疾人员; ⑹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⑺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⑻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⑼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⑽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四、办理地点
人社局一楼就业与失业保险科(5-8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