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各新参保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类险种。
二、单位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手续及要求 单位初次参保需如实填写《泰兴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泰兴市用工信息和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障号栏填写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及个人代码由社保处填写),以上两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市就业管理处劳动用工备案章。 单位在开户登记后,次月10日左右到市地税部门与地税专管员签订缴费三方协议。 三、职工参保条件 1、凡单位用工人员,在本市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即不超过江苏省规定的退休年龄)都可以申报参保,参保后不可退保;凡女满50周岁的企业职工,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 2、凡患有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的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劳动部颁发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衡量标准),如: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衰(尿毒症)、脑中风、癌症(含血液肿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等。 单位在为其职工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可隐瞒参保人员既往病史,同时须签订《承诺书》。对隐瞒参保人员既往病史者,参保后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保资格,并不得享受任何社保待遇;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保缴费
1、缴费基数及比例 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个人缴费基数为江苏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相同; 缴费比例 险 种 | 比 例 | 单 位 | 个 人 | 基本养老保险 | 20% | 8% | 基本医疗保险 | 8% | 2% | 大病统筹 | 0.5% | 0.3% | 工伤保险 | 浮动费率 | | 失业保险 | 2% | 1% | 生育保险 | 0.5% | |
2、缴费方式:地税按月征收。 五、人员变更申报 单位申请开户后,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必须于每月月底前申报,次月起生效;如因单位未能及时申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 五、待遇享受
1、参加社会保险后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对少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一次性结清的办法,退还本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也可经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期间,因故死亡的, 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以及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以及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3、参保人员医疗保险首次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若参保单位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足额补缴费用后医保待遇从补缴次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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