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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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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0-25 15: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8-7 10: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保险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机构。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征缴结算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时,必须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 市编委核发的进编通知,短期用工计划审批表;
    (四)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审批表和工资卡片;
    (五)参保人员身份证;
    (六)登记前曾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七) 社保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征缴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单位名称、地址和类型;
    (四)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征缴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注销手续;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撤消、终止的有关手续;
    (三)跨统筹范围转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参保人员死亡,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凭证。

    第七条   征缴中心在对上述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养老保险登记,并通知待遇审核中心、基金支付中心,对个人缴费和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征   缴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基数核定、费用征收、欠费补缴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按月征收。每月20日前,参保单位向征缴中心填报《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卡片等资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九条  征缴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缴费基数总额和当期应缴养老保险金,办理缴费结算,并出具电脑打印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同时报送基金支付中心17号窗口复核收费。
    第十条  征缴中心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缴费年限、工资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征缴中心对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建立欠费登记台账,逐户登记应缴实缴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下发《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拒不执行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规定处理。
    第三节  欠费补缴
    第十二条  欠费补缴。凡是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一律暂时停办调动、转移、增资和退休手续。对欠费补缴的,除按办理结算当月的应发工资总额,计算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外,另按日加收应缴保险费总额0。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退休补缴。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必须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凭退休人员的档案、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征缴中心(4号窗口)办理欠缴补缴结算和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其次到基金支付中心(19号窗口)办理缴费结算;最后凭退休审批表、缴费结算凭证到待遇审核中心(9号窗口)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和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手册》。
    第十四条  保险关系封存、停保后续保补缴。凡是封存、停保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办理封存、停保手续。要求续接保险关系的,须由本人具报告,经批准后按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中心按照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手续,根据个人档案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至;
    (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起算工龄的工作年限是否准确;
    (三)申报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至;
    (四)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申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六)审核欠缴补缴情况,计算申报人的社保费欠缴补缴金额,通知征缴中心、基金支付中心办理结算和缴费。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十六条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中心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凭人事部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批手续,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到位。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中心应予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并保留重核结果及修改记录。
    第一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按实际个人累计缴费额,一次性清算给单位,注销登记,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 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及时申报未发生冒领离退休
    费的,凭火化结算凭证给予适当奖励,同时注销登记,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统计、
    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离退休员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待遇审核中心每月根据当月待遇支付结算凭证、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一次性待遇、待遇调整及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编制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
    第十九条  待遇审核中心每月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数据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送基金支付中心。
    第四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二十条  待遇审核中心每年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并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
    (二)对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应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的生存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人员暂停支付;
    (三 )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机构改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时,必须到社保机构征缴中心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具体业务按以下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要求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审核其身份证件、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中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与基金支付中心联系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必须提供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账号等。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凭人事调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到征缴中心(4号窗口)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凭人事调动、人事代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到征缴中心(4号窗口)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缴费。
    第二十五条  从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转移到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要求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由调入单位凭人事调动手续、个人档案、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卡片,到征缴中心(4号窗口)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从已参保的企业调入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
    位,要求参加机关的,由调入单位凭人事调动手续、进编通知、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征缴中心(4号窗口)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新参保人员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额可以抵算补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业务凭证,必须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均需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中心均应按照本规程,做好各业务环节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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