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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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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0-25 15: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8-7 1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为贯彻落实《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有关业务,明确村(居)、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市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退保、转保等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参保

    凡具有本市户籍(不含在校学生),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1、村(居)
    各行政村(居)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协管员。
    参保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村(居)提出参保申请,由协管员指导参保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泰兴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村(居)公章。汇总后上报乡(镇)人社所。协管员将人社所制作的《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及时分发给参保申请人,并建立参保基础台账。
    2、人社所
    人社所负责对协管员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参保信息计算机录入和开户登记,并打印发放《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对需补缴的人员出具《缴费通知单》(一式两份)。
    3、市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人社所经办的参保业务进行复核、确认,并对参保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二、缴费
    经办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缴费标准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1、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携带《缴费证》到指定的金融服务网点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补缴的,需向金融服务网点提交《缴费通知单》,否则,参保人所缴费用及缴费年限均视为当年。缴费完成后,将缴费票据随《缴费证》一并保存。
    2、村(居)
    村(居)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做好参保人员保费的正常、及时催缴工作。协管员要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台账。
    3、人社所
    按时与村协管员对接,通知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4、市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基金支付中心根据《对账单(汇总)》和《对账明细表》定期与金融机构进行对账。如发现差异,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金融服务网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缴费记录,依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按时进行抹账。定期向参保人员出示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2元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发[2009]32号文规定的计发系数)。
    1、村(居)
    协管员按照所建立的参保基础台账,结合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有关信息,实时通知到龄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
    指导到龄参保人员填写《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查验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签署经办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将参保人员《缴费证》、缴费收据随《审批表》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社所。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上报后的次月底,到乡(镇)人社所领取到龄参保人员《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及时分发到领取人本人,并做好发放台账。
    2、人社所
    对协管员上报的到龄参保人员待遇申领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身份证、出生年月、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人社所每月30日前将当月经初审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人社所于次月25日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领取《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并发放至村(居)协管员。
    3、市经办机构
    (1)对乡(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2)收缴《缴费证》,核算养老保险待遇。
    (3)制作《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发放存折。
    (4)填报《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减少)领取人员登记审批表》,经复核、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移送相关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领取基础养老金
    《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城乡居民常住户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均已参加并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1、村(居)
    协管员建立60周岁以上人员的基础台账。
    指导“60周岁以上人员”填写《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审批表》,查验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其家庭子女基本情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以及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确认无误后,签署经办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同时按规定进行公示。待遇申请人子女基本信息资料和相关已参保、缴费证明材料随《审批表》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社所。
    基础养老金申领申请上报后的次月底,到乡(镇)人社所领取《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及时分发到领取人本人,并做好发放台账。
    2、人社所
    对协管员上报的基础养老金申领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表格填写规范、人员信息准确、附报资料齐全有效后,按业务经办、审核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按村归类、汇总,编制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领汇总表。
    人社所每月30日前将当月经初审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人社所于次月25日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领取《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并发放至村(居)协管员。
    3、市经办机构
    (1)对乡(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2)核定基础养老金,制作《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证》和发放存折。
    (4)填报《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增(减少)领取人员登记审批表》,经复核、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移送相关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退保
    参保人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已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间死亡的;领取期间死亡的;户口迁出统筹地区无法转保的可以办理退保手续。
    1、参保人或家庭成员需要提供的资料:
    (1)到达享受待遇年龄但不愿补缴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个人书面申请;
    (2)已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相关参保证明;
    (3)在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期间死亡的,由家庭成员提供火化发票原件或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户口迁出统筹地而无法转保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5)《缴费证》或《领取证》。
    2、村(居)
    (1)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手续不全或不实的返回申请人。
    (2)对符合退保条件的,按要求填写《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退)结算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签署初步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
    (3)将相关手续上报乡(镇)人社所。
    (4)将下拨的转(退)费用及时、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做好发放台账。
    3、人社所
    (1)对转(退)保人员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按业务经办、复核要求,签署意见,加盖人社所印章,于每月30日前将资料上报市经办机构。
    (2)将下拨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协管员。
    4、市经办机构
    (1)对所有办退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
    (2)回收《缴费证》或《领取证》,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
    (3)填报《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员名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按乡镇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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