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暮色 于 2013-8-7 10:50 编辑
(一)社会保险扩面: 1、每年年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扩面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对指标进行分解,分解前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使任务指标合理化,同时制定扩面考核办法。
2、准备好扩面的相关资料,一是《泰兴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是《泰兴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三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各险种的宣传资料。
3、做好扩面工作中的申报、审核(特别是参保职工身份证审核)、录入工作。
4、按月做好扩面统计工作,同时按月通报扩面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验证、结算:
1、企业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有权部门核准的相关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用工合同以及人员参保职工花名册。
个体工商户参保开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本人身份证。
2、征缴中心(5—8号窗口)负责受理、初核申报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征缴中心填编单位代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登记资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市保险处办公室盖章后由征缴中心发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办理年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年检,并发给贴花。有欠费情况的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通过年检。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3、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发生变更时,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申请书》,同时出具信息变更的相关资料文件交征缴中心核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收回原登记证销毁,重新发证。
4、参保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需变更个人信息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更改。对原全民大集体的职工需携带本人档案资料、有效身份证明,经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出具身份确认单,经社保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更改。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破产、撤销、合并时,由参保单位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批准文件,在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由征缴中心负责办理注销。
6、企业养老保险(5、6、7、8号窗口)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社会保险业务结算期为当月的26日—30日,次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当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缴费基数调整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增减表、基数调整表,同时出具录用备案表、调令、辞职(退)申请表等手续,由业务人员直接办理,当月未申报的业务同时申报办理。
(三)企业养老保险补缴:
1、欠缴补缴。当参保职工办理调动、退休等业务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由5—8号窗口业务人员直接办理个人欠费补缴手续。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除须补缴个人欠费外,单位欠费还须经处分管负责人批准补缴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
2、漏缴补缴。当参保职工因故发生缴费脱节时,由5—8号窗口业务人员按历年泰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补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3、工龄补缴。职工因追加工龄发生补缴业务时,应携带本人档案和相关资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再经市保险处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到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历年泰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补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四)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市内转移。参保职工在市内调动,调出单位必须携带职工调动手续到社保业务结算窗口,填写参保职工减少表,经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后,开具《泰兴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调入单位凭转移单到社保业务结算窗口填写增加表,接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统筹地区外转移。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调动,用人单位凭调动资料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到社保结算窗口填写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个人无接收单位调动转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122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管[2006]23号文件执行。个人须携带转入地开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的转移资料),经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后须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增加。调出职工如有欠费,业务经办人员在经调出职工本人同意后,开具欠费补缴单补缴欠费,不欠费的直接开具《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参保职工调出转移单当日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划拨业务。待信息中心出示个人账户清单后,再在转移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转移单须交业务经办人存档。
(五)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由统筹地区外转移至本市的参保职工,凭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资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单、历年来的缴费基数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处(5、6、7、8号)业务窗口办理。经审核审批后,对符合接续手续的转移人员,应及时录入至相应的转入单位,同时维护好历年来的缴费基数。
(六)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职工退休(包括因病、工伤)手续的申办、提退工种的审核、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抚恤费、遗属定补手续的办理,由市社保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10—12号窗口)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正常情况下,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6—20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业务的办理由处分管负责人负责。
1、退休手续的申办:
企业劳资人员须于每月16—20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待办退休人员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公示花名册》,特殊工种需持泰州市所批的审批手续到市社保处结算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劳资人员在(6、7、8)号窗口审核结算96年后缴费基数及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开具历年欠费补缴单,并对职工92—95年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然后到基金管理中心(13、14、16、17号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在缴费确认到账后,再到(6、7、8)号窗口出具个人账户清单,并办理在职人员减少,终止缴费手续。
企业劳资人员凭相关手续到12号窗口进行职工身份、出生年月、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社保经办人员根据上年底《退休人员公示花名册》的初审结果,进行认真审核。退休职工的出生年月原则上按档案中最原始(初)的职工登记表中记载为准;连续工龄起算时间的认定上,固定工(1976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原则上以档案中1978年有权部门确认的工龄为准;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以劳动行政部门工龄认定单确认的工龄为准;折算缴费年限为91年底前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凡要求补认临时工工龄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和市保险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再由社保处征缴中心开具补缴单并由其分管负责人审批补缴后,方可认定其连续缴费年限。若遇特殊情况,须提交局办公会讨论确定。在确认符合退休的一切条件后,由12号窗口直接制发退休待遇表,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11号窗口)进行审批。同时在12号窗口填写《档案移交清单》移交档案。
2、提退工种审核:
在进行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资格审查时,企业劳资人员须同时将同期提退人员进行申报,经泰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处中心负责人预审初步认定后(若不能通过档案直接确认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局养老保险科会同社会保险处将联合进行明查暗访确认),企业须按期将到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再由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报送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最终确认。
3、死亡(出境定居)待遇的办理:
在职职工死亡:企业劳资人员在征缴中心有关窗口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并出具个人账户清单后,到12号窗口填制《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花名册》,并附火化发票(原件)以及泰兴市邮政银行存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须将个人欠缴部分一次性补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若该职工无享受遗补的对象,可将其个人账户上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死亡:凭火化发票(原件)、户口簿、泰兴市邮政银行存折到12号窗口申报,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减少表》。
在职职工境外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境外定居的,其养老金的发放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遗属补助审理。
企业劳资人员、托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须携带死亡职工档案、拟享受补助对象的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泰兴市邮政银行存折、《遗补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社保处12号窗口办理遗补待遇申报手续。由市社保处稽核中心和企业养老管理中心联合对所申报的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核实后,对符合享受遗补条件的人员,到12号窗口办理《遗属补助证》,同时每月25日后到邮政银行领取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原固定工和1976年底前进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经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定量户口的合同制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97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务院1991年81号令规定发给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省政府[2007]“36号令”之规定,按月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与在职死亡享受同等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退职人员以及病退人员死亡后,不享受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996年12月31目前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由企业原渠道发放;1997年1月1日后死亡,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出示 每年7月份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要协助信息管理中心将上年度(上年度7月1日至下年度6月30日)的个人账户进行整理、维护、审定、审核,在核对无误后,由信息管理中心分别按不欠费单位和欠费单位先后打印出示职工个人账户清单(每年9月份以前),打印结束后,交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发放时要验明领取人身份,并有台账登记,同时对个人账户清单有疑问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处理和纠正工作。
(八)企业养老保险清欠: 对全民大集体企业的清欠:一是要建立政府批缓手续文件台账,二是要建立实际欠费台账,台账分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政府批准时间、金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还款情况等。
对其他企业的清欠:凡是无政府批文的欠费单位和个人,在不缴清欠费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手续(个人办理转移手续的除外)。
另外,将欠费单位情况向地税部门通报,以便地税部门及时从欠费单位账户上划拨欠费。
(九)企业养老保险退保:
企业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退保,特殊情况经社保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退保。退保时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核定应退的个人账户金额,交中心主任复核签字后,送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送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结算中心负责与财政部门联系拨付退保金额。
(十)村干部参保: 村干部属一个特殊群体,其人员结构较为复杂,增减变化较大,资金来源于不同部门,因此,村干部参保必须具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其须提供的资料:(1)所在乡镇加盖公章的参保人员花名册;(2)经市组织部审核加盖市组织部印章以及市财政部门认可盖章的人员花名册;(3)村支书、村主任、一般干部花名册;(4)本人身份证;(5)大龄村干部(需补缴)花名册。补缴花名册须经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方可补缴,其他按照面上操作办法执行。
(十一)业务统计报表和核心数据 1、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填写好月报、季报、年报。在上报前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
2、上报前要严格审核数据的对应关系,防止误报、错报、漏报等问题的发生。
3、报表必须有电子报表和纸质(台账)报表。
4、要按季、按年做好统计分析,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确保数据的完整。
5、业务统计报表要每年装订成册,交社保处办公室存档。
6、做好企业养老保险核心数据的填报工作,填报前要吃透文件精神。对数据要逐一分析,填写好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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