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在路边,回头发现车窗破碎,车内财物也不翼而飞。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依法受到了惩处。 【案情】2012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来到黄桥镇东岳路幼儿园工地前,看到何某停在路边的丰田凯美瑞汽车,使用手持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打破窗户玻璃,伸手入窗,窃得何某放置于车内的GUCCI挎包1只,包内有三星牌GT-S3601C型、华为牌C5700型手机各1只及飞利浦牌HQ48型剃须刀1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335元。 2012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来到泰州市开发区医药城高尔夫球场附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破陈某速腾汽车的窗户玻璃,窃得放置于车内的联想昭阳E43A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现金人民币50元、5美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8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代某身边追缴了除现金人民币50元以外的所有赃物,并已发还原主。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条件越来越好,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也越来越普及。在轻松驾驶的同时,车主们要加强防范意识,汽车不是保险箱,即使上锁或有报警系统也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为了省事、方便,把巨额的现金以及一些贵重物品随手放在汽车里,让窃贼们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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