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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岁在校女大学生介绍卖淫 单笔高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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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1-15 16: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年仅21岁的在校女大学生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竟然伙同他人在网上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以此赚取不菲的“中介费”,单笔嫖资最高竟达25000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家住无锡的王某就读于苏州某大学文科。王某平时不安心读书,反而热衷于吃吃喝喝和疯狂购物,家人给的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其高昂的开销。一天,她在网上遇到了小芳,对方说有条发财门路,问她肯不肯一起做。王某眼睛一亮,连忙仔细打听。原来,小芳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手里掌握着一批发廊女的电话,她问王某能否在大学里物色一些女大学生,然后专做网络淫媒。两人一拍即合,随即正式开始着手实施两人的发财计划。

      她们在网上申请了多个QQ账号,并以“美女经纪人”“介绍学生妹”等网名,在网上发布卖淫信息,一旦有好色之徒前来联系,她们便自称手里有处女,愿意高价“卖处”,诱使对方上钩。双方谈好价格及其他事项后,王某便将一名卖淫女带到某大酒店,向嫖客提供卖淫,并收取高价嫖资。之后,李某和金某也加入进来,四人共同介绍卖淫。

      2011年12月23日,王某伙同他人,介绍一名未成年少女以25000元的价格,向某嫖客卖处,随后分别抽取嫖资。2012年5月25日,她们又介绍一名未成年少女以15000元的价格,向某嫖客卖处,随后抽取嫖资。……去年底,小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王某等三人也先后落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间,小芳、王某、李某和金某共同或单独介绍卖淫女在不同的酒店进行卖淫,并抽取嫖资,其中小芳介绍卖淫3次,王某介绍卖淫3次,李某和金某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1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四人共同或单独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本案各项情节,法院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小芳等其他三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利用网络从事色情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免女学生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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