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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仿真老婆”去卖房 离婚时丈夫被判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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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1-20 08: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三年前,老公偷偷带着一个“仿真老婆”去卖房子,被真老婆发现。
      三年后,老婆起诉离婚时,凭借这一事,多分得财产。
      近日,温州龙湾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银行突然通知按揭已还清
      妻子翁某和丈夫林某,都是温州人,他们2004年在江西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间门面,按揭了20年,按揭金额是10万元。
      然而,2009年12月15日,翁某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尊敬的客户,你合同号为364101×××的住房贷款于2009年12月14日还款成功,本息合计81856.75元。”
      “才还了6年呢,谁私下里帮我们还清了?哪里有这么好的人呢?”她先是感到惊愕,随即就惊慌起来:会不会是老公背着我去卖房了?因为两人当时已分居了。
      越想越不对劲的她当晚就坐车赶往江西,次日上午赶到当地房产局一查,房屋档案果然已被调走,调取方凭的是当地公证处的公证书。
      工作人员听了她的情况后,连忙叫她快去交易中心阻止交易,这才保住了房子。
      
      老公带着“仿真老婆”去卖房
      原来,2009年12月14日这天,林某带着“仿真老婆”和父亲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书。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查看了林某“老婆”的身份证(属第一代身份证),非常逼真,连里面隐藏的图案都有,根本没法看出是假的,通过对比发现她与身份证上的照片非常相像。
      而且,当时公证人员还让林某带来的“妻子”回答了一些相关信息,她均一一回答准确。问林某的父亲“这是你儿媳妇吗”,他也说“是”。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少分财产
      今年,翁某起诉称与林某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直至发生殴打,因无法忍受被迫搬离住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翁某提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林某多次欺骗自己,隐瞒或意图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翁某起诉离婚,林某也同意,准许离婚请求。针对翁某提出的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找人冒充自己办理房屋出售委托手续意图出卖房屋情况属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林某可以少分。
      法院判决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于外省某市店面(单价1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47.15平方米)归翁某所有;坐落于外省某市住宅(单价4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15.45平方米)归被告林某所有。
      
      如果翁某没能及时阻止房屋交易
      这桩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我们采访了一位民庭法官,他说,这又有多种不同的可能性:
      如果与林某进行这一购房交易的买方,是在知道林某携“仿真老婆”卖房的情况下仍购买,那翁某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这一交易无效。
      而如果买房者完全不知情,法院也必须尊重买房者的利益,不能轻易判决交易无效。
      但翁某可以起诉林某进行追偿,如果公证处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那么翁某也同样可以起诉公证处要求赔偿。
      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链接
      今年3月,宁波市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瞒天过海”骗取妻子房产的案件。十年之前,慈溪人阿芳向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当场付清房款,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
      2002年,阿芳和阿斌结婚后,因患精神抑郁症一直住院治疗。
      2010年,阿斌找到徐某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房产登记部门询问阿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屋”时,阿斌作了否定性的回答,取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6月份,阿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阿芳离婚,并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确定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阿芳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将丈夫和徐某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与阿斌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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