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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二代杀妻未判死刑:系家庭纠纷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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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21 10: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昨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吉星鹏故意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吉星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吉星鹏限制减刑;吉星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祁某(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祁某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祁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 焦点

    主审法官:亲属未谅解故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承办法官、南京市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黄霞回应了吉星鹏杀妻案相关焦点问题。

    为什么认定犯故意杀人罪?

    黄霞: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仅依被告人对主观方面的供述,而要结合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经查,被告人吉星鹏对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尸体检验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数十下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反映出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而非被告人所称的仅有伤害的故意,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黄霞:经查,吉星鹏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又继续实施了捅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其最终留在现场,但其明知报警后仍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表明其没有彻底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意愿,故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实质要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为什么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黄霞: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数十下致其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什么情况下适用限制减刑?

    黄霞: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22年,而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事实+

    “死缓两年+限制减刑”意味着啥?

    法律界人士介绍,被判处死缓,还被限制减刑,并不是说两年缓期考验期结束后,就要被执行死刑。而是意味着他在服刑期间若无重大立功,过了2年考验期后,至少还得服刑25年,也就是他至少得坐27年牢。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加上2年的缓刑考验期,一共是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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