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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案宣判 均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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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5-14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长寿区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长寿区公安局以吕某涉嫌犯罪对其立案侦查。苟洪波负责审讯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郑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吕某口供。经鉴定,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但波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当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波系自首;郑小林犯罪情节轻微。对三名被告人可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苟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初三人均以刑讯逼供罪被查

    按照此前媒体的报道,“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苟洪波、但波、郑小林被控参与对民企老板吕剑的刑讯逼供”曾被称为“重庆追诉首批打黑刑讯逼供案”。

    2011年7月28日,重庆大业混凝土集团董事长吕剑带着一个大行李箱,向警方投案自首。3天之后,吕剑在审讯室内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吕剑的双侧臂丛神经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符合双上肢牵拉伤所致”。

    2013年6月起,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相继对参与审讯吕剑的3名警察苟洪波、但波和郑小林进行审查。2014年3月,该案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诉至大渡口区法院,苟洪波、但波被控犯故意伤害罪,郑小林被控犯刑讯逼供罪。

    值得关注的是,苟洪波和但波二人,最初和郑小林一样是以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的,最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在薄熙来和王立军被查后,重庆打黑的另一面惊人显露。一系列冤案、错案内幕曝光。多名昔日在“打黑”中立功并被提拔升迁的专案组人员,被案件当事人控告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办案”。有律师表示,官方至今没有对打黑进行重新定性,所以至今仍没有系统的反思和大规模的纠正和追责,目前的纠正,亦可说是“仅限于个案”。

    致人重伤的量刑本应从重

    依据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讯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参照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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