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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山狩猎将朋友误当猎物 枪击致其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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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7-3 08: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邀约朋友上山狩猎,不想却将朋友当成猎物枪击,致其身亡。福建屏南县法院2日披露,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老余有期徒刑1年。上诉期满后,老余表示服判,不对本案进行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老余和朋友一同去卖鱼途中,朋友提议当晚邀约老张一同去打猎,老余同意,并与朋友驱车回到家中,取来松溪县公安局核准其作为松溪县利民护农专业狩猎队法定代表人而持有的限定区域为松溪县的枪号为96S0894的单管猎枪及持枪证与子弹等,于当晚18时许到达老张的家中与其会合。

      随后,老张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及子弹,与老余等人一同驱车前往一山场狩猎。因寻找不到猎物,4人又驱车前往另一山场狩猎,老余、老张持各自的猎枪上山分头寻找猎物。

      期间,老余未注意老张行踪,将杂草丛中带着头灯的老张误认为是山麂而开枪射击,致老张受伤。随后,老余和朋友将老张一同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23时许,老余的朋友在医院应老余要求向警方报警。

      经鉴定,老张肺穿透创,心包破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3月12日,老余与老张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老张近亲属经济损失32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此外,老张近亲属从松溪县公安局获得补偿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余在狩猎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误伤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老余犯罪后能积极施救被害人,并及时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调查,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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