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知名网友,曾最先曝光“官员餐馆下跪求饶”等事件、有着“民间记者”之称的贾宏伟被控敲诈勒索、受贿案,于10月9日在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贾宏伟是泰州当地人气活跃的网站的知名网友、论坛版主,他的另一鲜为人知的身份则是该网站高港论坛的运营总监。 在泰州一些人士看来,贾宏伟是个仗义执言,让贪官闻风丧胆的人物。令外界印象深刻的是,媒体曾曝光的“泰州官员餐桌下跪求饶”事件正是贾宏伟最先向媒体爆料的。
2013年4月,一则江苏泰州官员跪在餐桌上求饶的贴文引发网友关注。照片中,该官员手持喇叭,挥舞手臂,表情夸张,餐桌旁还聚集多位身着民警制服的人员和围观群众。后经有关部门证实,该官员正是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张爱华。贾宏伟正是这则新闻的爆料人。此事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不过,也有人认为,贾宏伟长期无正经工作,披着“报道”的名义,对个别官员、企业等威胁曝光其“负面新闻”,有个人私利在驱动。“贾记者”爆出“假新闻”的事情也偶有发生,比如,贾宏伟曾也在网站发帖称,泰州高港区南官河河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修建堤坝时,竟然使用了芦苇杆来替代钢筋水泥。不过,这一“新闻”事后被证实为不实报道。 据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贾宏伟利用长期在网上形成的影响力及“泰无聊”高港论坛运营总监身份,抓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害怕负面炒作的心理,大量收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负面信息,采用直接曝光、恶意炒作或者利用特定关系人传递压力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威胁,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单独或共同作案十余起,非法获得现金、购物卡、烟酒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贾宏伟在担任高港论坛运营总监期间,利用其对论坛上帖文有置顶、高亮、下沉、关闭、删除等权限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现金、购物卡及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41000余元,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贾宏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贾宏伟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他又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9日的庭审中,贾宏伟没有聘请辩护律师,而是自行辩护。在此之前,当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时,其妻周某为其聘请了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并试图会见贾宏伟,但办案警官告诉贾妻及其律师:贾宏伟本人不同意聘请律师。办案警官还拿出一份讯问笔录和贾宏伟亲笔写的一页悔过材料,里面写有“暂时不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花钱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等字样。 据了解,法院在向贾宏伟送达起诉书时,贾宏伟也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也被贾宏伟拒绝。 经过一整天的审理后,法庭宣布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以上内容转自网易新闻)

以下内容转自“北京杨洪波律师”新浪博客:
泰州贾宏伟涉嫌敲诈勒索罪办案纪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杨洪波律师 【前记】 “我的丈夫贾宏伟被警方监视居住了”,2014年3月,江苏泰州市高港区市民周娟联系到本人,她说自己的丈夫贾宏伟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有二十余天时间,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家属非常担心,希望我能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早日能够会见贾宏伟。出于职业习惯,我开始对贾宏伟其人其事进行全方位地了解。 【贾宏伟其人】 贾宏伟算得上泰州地区的一个知名人士了!他是泰州著名的“泰无聊”论坛版主,当地百姓遇到什么大事小情,都喜欢找他帮忙,他在网络上对相关事件进行曝光,仗义执言,不怕得罪人,每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他军人出身,个性极其张扬,在网络上曾指名道姓对某当地政府官员隔空喊话:***,某某地方在大吃大喝,你管不管,如果不管,我就管了!在网络上,他曾高调地声称在女秘书陪同下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也曾诘问某政府领导失职,要求该领导向小区居民道歉! 说到贾宏伟,不能不提起2013年发生在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内那起轰动全国的泰州“下跪书记”新闻事件。2013年4月19日晚,江苏省泰州滨江工业园区在其招待中心举行豪华宴请,遭到近千名附近群众围堵。气愤的群众将当时就餐人员围堵在房间内,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张**手持话筒站到餐桌上跪下,作揖后向老百姓磕了三个头,并说:“我今晚错了,请求原谅,做儿子,做孙子都行,请放我走”。该事件引发许多境内外媒体的关注报道。贾宏伟就是该事件的曝料人,“下跪门”事件后,贾宏伟的名气更大了,不过,许多人也暗暗地为他捏把汗! 【对贾宏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 2014年2月22日,贾宏伟到口岸派出所接受问话,就再也没有回来。第二天,贾宏伟的妻子周娟收到了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一纸通知书:贾宏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贾宏伟现在在哪里?近况如何?家属对他异常担心!周娟找到我,希望我能担任贾宏伟的辩护人。 经初步分析,我认为办案机关对贾宏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贾宏伟一家三口住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某小区,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显然贾宏伟不属于无固定住处,另外,敲诈勒索罪也不属于第七十三条所指的三类犯罪之一,故办案机关对贾宏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其住处执行。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从法理上讲,其严厉程度应低于拘留和逮捕,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有的也被“指定居所”执行,即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执行,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在看守所羁押,这也是为什么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颁布后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如此一来,侦查机关还可以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欣然接受了周娟的委托,担任贾宏伟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 【贾宏伟:如果请律师 那就害死我了!】 2014年3月18日,从北京驶近泰州的火车,已逐步拉近我和贾宏伟这两个素眛平生的人之间的距离。一个民间记者,平素喜欢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地方知名人士,怎么与敲诈勒索罪扯上关系?看着车窗外大地披上了绿装,春天来了,贾宏伟一家的春天在哪里呢? 18日上午抵达泰州,下午,我即在周娟陪同下去医药高新区分局递交授权委托手续,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年轻的男警官,他先说律师可以会见,但家属不能会见,后来又让我和他一起去楼上办公室。等了大概一刻钟功夫,又来了一男一女两位警官,他们满脸堆笑地和我客套了一番,接着就提出贾宏伟本人不同意聘请律师,还拿出一份讯问笔录和他亲笔写的一页悔过材料给我看,里面分别有:“暂时不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花钱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这样的话。 我坚持要求会见贾宏伟,以求证他拒绝聘请律师的真实意思,但是两位警官不做丝毫让步。无奈,我下楼去找周娟,周娟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不同意聘请律师,提出要去鉴别那份讯问笔录和悔过材料上贾宏伟的签字。电话的那一头,王警官说:两位警官已经走了,明天会让人去把那两份材料给周娟送去。 【警方制作视频:贾宏伟不同意聘请律师?】 从分局离开后,我和周娟情绪都低落到了极点,晚饭也没有胃口,我决定第二天不等来人递材料,径行与周娟再上分局交涉。 当晚彻夜难眠,“如果花钱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这句话一直萦绕在我耳际,我感受到了他目前的压力,似乎已经看到了他那无奈和无助的眼神!倏忽间,外面电闪雷鸣下起了瓢泼大雨,莫非老天也在为他的遭遇落泪? 19日早9时,我们再次来到分局,向王警官说明来意,王警官说会向昨日那两位警官转达后,就匆匆出去执行巡逻任务。一直等候到近十一时,我给王警官打电话,一会儿,他下楼让周娟单独上楼。半小时左右时间,周娟阴沉着脸下来,说:“走,回去!”我赶忙追问发生了什么?她说:接到我们的电话后,上午两位警官特地去给贾宏伟制作了一个视频,贾宏伟在视频中说家里经济困难,不要聘请律师! 我立刻给王警官打电话,问两位警官何时见我?王说和周娟都已经说过了。我坚持要见两位警官,王又推说他们要急着去开会,我顿时火了,大声地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不听我律师讲理,那我也有其他讲理的地方! 一会儿,王警官又打来电话,让我到开发区巡逻大队,说两位警官可以出会场见我。费尽周折,在某办公大楼楼上,我终于又见到了那两位警官。我首先阐明周娟做为贾宏伟的近亲属给我出具的授权委托,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3条3款、第73条3款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安排我会见贾宏伟。两位警官则又拿出那份视频说事,说不是办案机关不同意律师会见,而是贾宏伟不同意,还说见与不见,那是贾宏伟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则毫不客气地指出贾宏伟是否愿意会见和聘请律师,确实属于他的私权利,但需要贾宏伟和律师面对面地沟通和协商解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办案机关担负侦查贾宏伟涉嫌犯罪行为职责,而辩护权对侦查权本身就是一种制约,由办案机关通过讯问笔录和其他材料,甚至制作视频,反复求证贾宏伟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应当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公安机关需要承担的上述义务,除外以外,再未规定公安机关还要做其他事情! 贾宏伟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只有会见后才知道,如果贾宏伟拒绝了我,没关系,有职业操守的律师还有很多,但是,如果贾宏伟认为“请律师,就等于害了他”,那么,办案机关倒真的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言行,多给他做一些正面的解释工作,而不该任由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任凭我磨破嘴皮,两位警官还是坚持贾宏伟本人不同意会见、不同意聘请律师,拒绝接受我的授权委托手续。 我相信公平和正义,但显然不是在当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