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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持证人权利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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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4 15: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二)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机动车登记;(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证;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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