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消费者顾女士在泰兴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麦片,发现超过了保质期,因商家拒绝认可过期麦片系该超市的食品而无可奈何。 3月12日,消费者顾女士诉至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分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执法人员对被诉人进行了实地检查,并约请了泰兴市消费者协会、泰兴新闻媒体共同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 该纠纷的分歧焦点在于商家不认同消费者所购买的过期麦片为该超市售出的,而消费者只能提供购买过期麦片的发票。超市提供的书面材料称:本超市系由总公司统一供货的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经由总公司统一进货查验。根据超市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监控录像,并查询了当前值班的营业员和超市的进货销售记录,未发现有消费者所购买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2日、保质期至2015年1月1日的上述规格型号的麦片销售。超市表示一直严格执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一直严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 执法人员在处理该纠纷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所销售的商品有查验义务。消费者购买超市的涉案商品,提供了销售单据,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超市有同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把食品列入举证倒置的商品范围,但作为食品,关系到人身健康,且此纠纷的消费者一方处于弱势,商家应该对自身是否有过错提供证据证明。超市提供的相关进货、销售证据及情况说明,无法证明消费者所购买的涉案食品不是超市所销售的食品。 经过多次行政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最终商家默认了行政调解人员的处理意见,对消费者进行了相应的补偿。考虑到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该超市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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