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张武平 通讯员 常志飞)你买我卖,生意就算做成了。何老板的煤泥到了黄老板手上,可是黄老板却不认同这个卖主,何老板的货出手了,却拿不到货款,这中间出了什么差错?何老板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黄老板在城郊办了一家蜂窝煤厂。去年年底,他从陈某手中购买了一批煤泥,然后从徐州运到泰兴码头,就在卸货时,遭遇了何老板的阻工。何老板认为:“这批货是我的,我肯定要阻工,要让他们把钱给我,再卸货。”
让黄老板不解的是,这批货是从陈某处拿的,跟何老板有什么关系呢?他怎么可以阻工呢?黄老板的妻子封某介绍,陈某当时没有说货是何某的,他们不和何某打交道,一直是和陈某打交道。后来证实货主是何某,陈某只是经何某授权后代办买卖的相关事宜,事成后,何某给陈某一笔介绍费。由于货款没有到位,何某才阻工卸货。在燕头派出所的协调下,黄某答应将剩余的款项尽快给何某,这场阻工纠纷得以化解。
但是一波才平,一波又起。黄某说,这批货运回来后,生产的蜂窝煤质量出现了问题。
送出去的煤球有五六十吨,退回来有三十多吨。
黄老板介绍说,他们生产的蜂窝煤原料是好的煤炭和差一点的煤炭搭配成的煤泥,比例是5比3。按以往的经验,一个蜂窝煤可以烧五瓶半开水,可现在只能烧四瓶半。而何老板和陈某认为,他们的煤泥质量没有问题,因为煤泥是陈某在徐州搭配的,当时黄老板也在场。
既然黄老板认为煤泥的质量有问题,就要求何老板降价给他处理掉,但何老板却坚持要求按照退货处理。如果退货,黄老板就没有原料生产。一个要求退货,一个不肯退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何老板将黄老板告上了法庭。今年元月20日,济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何某是卖方、被告黄某是买方,第三人陈某是中间人。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前,第三人均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进行交易,故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坚称其交易对方系第三人。直至被告卸货时,原告予以阻止,三方才第一次碰头,经当地派出所处警调解后,原告同意卸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市人民法院济川法庭法官严丽娟认为,此时被告坚持要求卸货的行为系要约,即要购买煤泥,原告同意交付煤泥的行为系承诺,即同意被告购买煤泥,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售的煤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黄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化验单,证明差的煤泥热能远达不到标准,所以无法制作合格蜂窝煤。法院认为,原被告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口头约定中也没有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相关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的煤泥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被告提出煤泥存在质量问题之初,原告即同意退货,被告出于其他考虑,未予认可,现其再次提出该问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3月3日,济川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休庭后,三方同意调解,并于3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关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退货的方式结案,被告保证于2015年3月15日前返还原告煤泥230吨,由原告自行拉回,拉回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之间余无争议。
济川法庭法官严丽娟介绍,由于被告坚称原告的煤泥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也表示,如果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就同意退货,法庭在此基础上提出由被告退还部分煤泥,其已经使用的煤泥按照原先的价格计算的调解方案,原告认为应退还293吨,而被告认为应退还182吨,经本院核查,双方计算的方式均有误,被告应退还248吨煤泥给予原告,经双方认可后,最终以230吨结案。
3月12日,何老板将煤泥从黄老板处拉回,一起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济川法庭的审理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免责声明】:泰兴生活网所使用的文章、图片及音乐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微信3119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