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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受贿边交廉政金贪官能否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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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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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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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4-20 06: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连续16年收受贿赂380余次,从最少4000元到最大一笔583万元,共计受贿3900余万元,还有31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惧怕事情败露,在案发前陆续主动上交5500余万“廉政金”。

    贵阳市中院日前一审公开审理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廉政金”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成为此案焦点。

    据新华社电

    贪钱

    家中两次被盗,派出所长送来10万元

    贵阳市检察院指控,洪金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39.4万元人民币、9万美元、22万港元、1万英镑、5000克黄金、6万元购物卡。另外,洪金洲尚有财产人民币312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自1997年到2013年,洪金洲从黔东南州镇远县建设局局长一路升迁至黔东南州副州长、凯里市市长,自“副科级”到“副厅级”长达16年的时间里,他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了88个请托方的380余次贿赂。

    甚至连家中被盗,也成为他受贿的“缘起”。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洪金洲因其住处连续两次被盗,认为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工作不到位,对该所所长表示不满,并在多个场合批评该所长。该所长担心被洪金洲撤换,到洪金洲住处送了10万元人民币,洪金洲收下。

    洪金洲说,2006年,他被提拔到凯里市重要岗位上后,来自社会的诱惑越来越多,他也把收受钱财当成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把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做“顺水人情”。时至今日,他反省称:“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要知道,商人老板给你送钱送东西,不是你和他感情有多深,不是因为你本事有多大,只要是在这个工作岗位的人,哪怕这个人是个白痴是头猪,都会给他送钱送物。”

    交钱

    送到办公室的钱上交,送到家里的收下

    据媒体记者采访了解,从2006年开始,洪金洲在很多次收钱后会将纪委、财政、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叫来,当面把钱以“廉政金”名义上交给财政,还开了相关收据。直至2013年案发,洪金洲上交款物累计达到5500余万元。

    洪金洲说,他上交“廉政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被提拔到凯里市任职后,给他送钱的人越来越多,收的钱也越来越多,他心里感到“惧怕”;二是想通过上交款项“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

    哪些钱上交、哪些不上交,洪金洲也有选择。洪金洲说:“对送到办公室里的一般都交,对送到家里,数额不是太大的就收下了。”

    在调查阶段洪金洲曾供述,他在上交“廉政金”时故意不说清楚款项来源,以防在事情败露后,他可以推脱说自己已将受贿钱物上交为“廉政金”,从而达到将全部受贿款“张冠李戴”为“廉政金”的目的。

    这笔巨额“廉政金”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辩护人发表意见称,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做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

    藏钱每隔一段时间就把钱运回老家地窖

    办案机关曾在镇远县洪金洲岳父母家的地窖里查获近2000万元受贿款。据记者调查了解,洪金洲收钱后一开始都是放在家中抽屉里,抽屉放满后,每隔一段时间,就把这些钱运回镇远县老家。

    据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洪金洲多次伙同其妻徐先玉受贿,徐先玉收钱后均告知洪金洲,但也会“私自扣留”。如2011年春节,凯里金龙房地产公司张某将50万元送到洪金洲住处,洪金洲收下,后让其妻徐先玉清点,徐先玉将其中20万元私自拿出存放,告知洪金洲张某送的是30万元。

    洪金洲说,地窖中的钱是2013年5月转移到那里的。他说,当时凯里市一名干部被调查,虽然和他关系不大,但也令他感到紧张。他就让妻子回镇远老家,“去清点一下到底有多少钱,处理一下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我爱人回来后告诉我有1990多万元,已转移到了岳父家地窖里。我就和爱人在家中卫生间里商量,提出把钱上交,爱人没有表态。后来回到客厅,我心里还是很恐惧,爱人又喊我到厨房,她说还是不要交,以后子女大了到处都要用钱,当时我就没坚持。”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洪金洲对自身腐化堕落作了自我剖析。他说,本质上是私欲和心存侥幸的人生观造成自己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延伸阅读]

    为掩饰犯罪退赃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贪官受贿一段时间后,感到反腐风声来时再退,仍然是受贿。

    何谓“及时”?检察官称,法律上没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如果受贿者收钱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时,等后来有条件退还或上交就退还或上交的,也算“及时”。“及时”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公务礼物(包括礼品和礼金等)上交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据介绍,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在一个月内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及时”可以参照为一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才退还、上交财物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上交财物的,均应确定为缺乏退还、上交贿赂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推定或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据《检察日报》

    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边收边交被判无期

    2014年9月,安徽省高院对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做出终审裁定,毋保良非法收受他人1900万余元财物,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毋保良收礼有一大特点,即“边收边交”。从2006年到2012年,他先后将收受的1790万元交存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用于公务开支。办案中,这部分款项“算不算受贿”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分析认为,毋保良历年“收”和“交”的时间、金额均对不上,也未及时交到纪检部门、廉政账户,而是交到便于控制的下级部门,且知情者极少。综合来看,毋保良形成受贿罪的所有要件,至于他将部分收受财物用于办公,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影响定性,只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这种看似不合情理的“边收边交”,实为毋保良面对腐败风气时“摇摆心态”的产物。他解释,在贪婪、恐惧和侥幸三种复杂心态斗争下,想出了一套逃避打击、掩人耳目、自我安慰的办法。

    既然上交,为何不交到纪检部门?毋保良亲属称,“他担心如果公开交到纪委,打破了‘潜规则’,会暗中被孤立,影响工作和个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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