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亭(正面衬衣者)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诉意见。图据山东高院官微
聂树斌手写的申诉状,标注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 昨天下午,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复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持续11小时,聂案申诉律师、河北办案单位陈述意见针锋相对,到今天凌晨0点多才结束。其间,聂案申诉律师就办案程序,是否刑讯逼供和死刑执行时间等提出诸多疑问,河北办案单位全部予以否认。山东高院宣布闭会时,未公布听证代表的投票意见。 辩证据 申诉方 认定聂为真凶证据不足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李树亭律师称,卷宗显示此案没有任何直接人证、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河北方面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的口供内容先后互相矛盾,包括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等,不能自圆其说。比如,聂树斌对案发时被害人身穿连衣裙的外观有过多种不同表述。 王书金多次供述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等,均得到受害人亲属证言、现场勘查照片及玉米地主人等相关证据印证。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即使不能确定王书金是此案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是真凶。 李树亭称,卷宗显示,现场勘查受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但阅遍卷宗未发现聂树斌对此有任何供述,但王书金讲述了钥匙详细位置,这是极其关键的证据。 聂树斌供述称他用花上衣勒了被害人的脖子,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是被勒死,但未出示鉴定证据,卷宗中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舌骨未骨折,与被勒死的情况不符。 而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为掐被害人的脖子,用双脚跳起向被害人胸部猛跺多次。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称,根据现场技术人员拍的照片,他找到多名专家进行鉴定,结论是被害人有肋骨骨折。 关于被指是聂案关键物证的花上衣,指认时显示为彩色照片,不同于其他现场照片为黑白照片,且极其干净,与被尸液浸泡过不符。 原办案单位 认定聂是真凶证据充足 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谁是真凶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对比有关作案时间和作案路径的供述,王书金的供述不可信,聂树斌的可信。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供述作案时间是1994年8月份上旬某天被车间主任批评走后,当天下午5点多,该供述有聂树斌父母及获鹿县冶金机械厂等证言佐证,而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证明的被害人失踪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下班后。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为中午2点左右,庭审中供述的时间为下午1点30分左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描述被害人衣着、案发地点、埋藏衣服地点、作案手段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衣着相符,聂树斌供述勒被害人颈部花衬衣的来源与证人证言一致,聂树斌的辨认笔录与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一致。 关于受害人是否骨折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尸检报告中明确提出“全身未见明显创口、骨折”,从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4-7肋骨容易骨折,11、12肋骨短小、受力很难,极少发生骨折,参加法医工作后很少看到这两个肋骨骨折。“综合判断某些人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 关于现场勘查发现的一串钥匙,原办案单位人员未回应王书金为何供认,只称聂树斌未供认符合犯罪心理学。“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直接问题记不清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关于花衬衣为何未经鉴定且辨认时为何很干净,原办案单位称,该衬衣在案发后6天时间内,经过雨水的冲刷及尸体腐败液的侵蚀,提取时已完全丧失原始状态,不具备辨认条件。为辨认方便,办案人员对该衬衣进行了清洗,最终被聂认出。 辩程序 申诉方 办案人员多处程序违法 李树亭出示多份证据称,聂树斌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被打得不得已才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供述并签字。 李树亭称,聂树斌自己曾提及不配合如此口供是因为挨打。且李树亭本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与聂树斌关押在同一监室的纪某,纪称,聂树斌曾向其表示遭刑讯逼供。纪称,聂树斌告诉他,“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许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纪某问为何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还托纪某带话,“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纪某称,聂树斌身上还有伤,有时提审回来脸是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 李树亭同时称,案卷材料多处签名非聂树斌本人所签,李树亭研究过聂树斌的签名,并与其家属印证过聂的书写习惯:“聂树斌的签名很有特点,他在写‘聂’字时‘耳’字右边一竖会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李树亭称,聂案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被送达人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李树亭称,《讯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显示警方多人参与现场勘查,却仅有一人签字,也未见证人签字或盖章,且《现场笔录》描述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称,他在卷宗中发现了原办案人员涉嫌变造卷宗材料的证据,《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该路段从2001年由于郊区留营乡并入桥西区,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因此有理由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原办案单位 程序合法没有刑讯 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论是没有对聂进行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没有刑讯逼供的证人是聂树斌一审辩护人张某某,张称,“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调查组找聂母了解情况时,聂母也称从律师处获悉聂树斌遭打后被迫承认犯罪。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关押至石家庄市看守所时,一直在该所102监室羁押,而非纪某所在的105监室。与聂树斌同在102监室的4名人员均未注意到聂树斌身上是否有伤情。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狄某、张某证明未听到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调查组调阅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11名干警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对于纪某的证言,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纪某分押于不同监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纪某多次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来”。检察机关代表认为,纪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所证不实。 关于签名造假,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明显瑕疵。经核对,聂树斌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确非聂树斌所签,系由一审法院书记员代签。但山东高院的指纹鉴定证实上述笔录上的手印为聂树斌所按。这样做是出于保护书记员免受伤害,因为当时发生过被告人用笔刺伤书记员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