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朋友聚会通常是我们增进感情的方式之一,但聚会时如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同桌共饮者或组织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审理了三起因聚会喝酒导致死亡的案件。这三起案件的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是同桌共饮者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陈某在参加微信圈同学自发组织的聚会时因饮酒过量导致血管爆裂后死亡,陈某的妻女将聚会中的十名共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在聚餐饮酒后开车逆向行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将共饮的八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成某在聚餐饮酒后开车逆向行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成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将与其共饮的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两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赔偿和解,原告撤诉。成某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各赔偿原告5000元。 这三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在三起案件同桌共饮者虽然没有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中,陈某、成某的死亡及李某的损失,看起来与共饮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共饮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酒后损害承担问题,酒后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应作为一般侵权问题来解决。共饮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共饮者之间因先前共同就餐行为产生安全照顾义务。同学、朋友在一起聚会并无过错,但是由于共饮者在某个同饮者出现了过量饮酒时,共饮者有提醒、阻止过量饮酒、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的安全照顾义务。共饮者没有尽到这一安全照顾义务,致使饮酒者酒后遭致损害的,则推定共饮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同时,这三起案例也再次教育我们时刻谨记交通法规,做到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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