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泰兴生活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2196|回复: 0
    收起左侧

    “南京第一高楼”挡住居民楼阳光 被判赔10万元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1-25 06: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阳光权”。陈先生非常郁闷,他的房子叫“阳光阁”,可自从有了“紫峰大厦”,他的“阳光阁”便再也见不到阳光了。为此,陈先生向“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绿地”)索赔10万元。

    5.jpg

    昨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

    闹心之事

    “阳光阁”却照不到阳光

    2004年,身为杂技演员的陈军(化名)购买了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军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军家。

    2007年5月,国资绿地通知陈军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军家。后陈军去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陈军家符合日照标准,故拒绝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军的父母将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这之后,陈军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军于今年5月将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庭审直击

    大寒日日照能否达到两小时成定案关键

    庭审中,国资绿地提出,陈军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参数为: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小于1个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我们是按照南京市规划局给出的标准为参数给予补偿。”国资绿地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图,其中显示,农历节气大寒日203室的累计日照不足2小时,而其他3户在大寒日日照累计均不满1小时。

    除此之外,国资绿地还指出,陈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现在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

    关于“阳光权”,大寒日(大寒是国家规定测算日照时间的标准日,住宅室内采光时间的标准计量日。)日照累计时间应该是1个小时还是2个小时,成为维权的关键。

    鼓楼区法院认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法院认为,2010年以来,陈军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日照权”对生命之重要是本案判决的关键

    本案中,法院缘何会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主审法官武加庆对此作了释明。

    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硬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庭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泰兴生活网所使用的文章、图片及音乐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微信311951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泰兴生活网微信公众号
    泰兴生活资讯服务平台,招聘求职、房屋租售、家政服务、二手闲置等信息发布!

    QQ|挪车码|手机版|经营性ICP:苏B2-20120344|泰兴生活网 ( 苏ICP备19030850号-1 )|苏公安网络备案:32128302001100 @泰兴生活网版权所有

    Discuz! X3.4Powered by © 2001-201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