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答: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我市虽处长江中下游,内河水网密布,表面上水资源充足,但由于污染严重,可饮用水资源缺乏,属于水质缺水型城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快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对提高全民节约意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实现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市是如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 答:加快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我市城市供水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一直十分慎重,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法定程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开展居民水价改革调研及成本监审;二是科学制定居民水价改革听证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三是召开听证会;四是汇集意见建议,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我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具体方案是什么? 答:(一)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及以下,覆盖85.1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57元,到户水价每立方米2.91元;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0~26立方米(含),覆盖95.35%居民家庭用户,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355元,到户水价每立方米3.70元;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以上,基本水价每立方米4.71元,到户水价每立方米6.05元。与周边县市的情况比较,我市阶梯水量基数高于周边县市,而到户水价低于周边县市。 尚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二)计价周期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一户多人口 关于“一户多人口”问题,5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每档年度增加60立方米/人的水量基数;此类用户凭户口簿(本)和所属居委会证明,经供水企业确认后执行。 (四)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按照现行水价政策规定,对由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由原来的每月每户免收2立方米水费提高到每月每户免收5立方米水费。 (五)调整水资源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5〕8号)和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文件规定,我省调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中公共供水水厂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调整额度与取消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相同。我市乡镇原来只征收0.13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不征收0.07元/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基金,自来水到户价比城区要少0.07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我市城乡统一征收0.20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则城乡居民用水到户价统一执行2.91元/立方米,城乡水价的其他结构不变。这次调整未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待“十三五”水价改革时一并规划。 四、其他事项 答:(一)关于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根据我省实际,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不合理的用水部分。我市根据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 (二)关于阶梯价格水平确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要求,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三)执行时间。我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已在12月9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确定2016年元旦前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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