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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公安局致电动三轮、四轮车经销商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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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9-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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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12-28 0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各位电动车销售商朋友:
      受国家汽车行业调整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影响,电动车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但是,目前一些未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安全性能不达标的封闭型电动三轮、四轮车进入了市场,由于不能依法领取机动车号牌,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又给驾驶人和车主增加了驾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规定,封闭型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登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不能依法登记。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未进国家公告系统数据库的封闭型三轮、四轮电动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经营者在销售封闭型电动三轮、四轮车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车是否经工信部公告许可生产和销售以及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未经许可上道路行驶的封闭型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无证行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工商、公安交警部门提醒车辆销售商不得超范围经营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未经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该类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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