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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车主,抓拍监控、全面禁停路段、礼让行人斑马线在哪里?点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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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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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4-26 08: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我市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厅《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市将在部分路段安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公示如下:
    一、设置道路监控的路口
    点位如下:济川路阳江路口、阳江路镇海路口、济川路龙河路口、济川路根思路口、济川路大庆路口、济川路鼓楼中路口、济川路国庆中路口、济川路文昌路口、文江路阳江路口、文江路银杏路口、文江路龙河路口、文江路根思路口、文江路国庆路口、文江路文昌路口、文江路兴南路口、文江路澄江路口、文昌路江平路口、文昌路润泰路、文昌路东润路口、文昌路镇海路口、鼓楼北路银杏路口、鼓楼北路龙河路口、鼓楼路长征路口、鼓楼路江平路、国庆路环城西路口、国庆路长征路口、国庆路鼓楼路口、大庆路江平路口、大庆路长征路口、大庆路羌溪路口、江平路马甸中学门口、城黄线翁庄村路口、新334省道戴堡村路口。

    上述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将对“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机动车未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进行抓拍取证。
           二、设置道路监控的路段:
            我市将新增利用道路监控抓拍机动车违停的路段,禁行时间段为(7:30-21:00),现将新增公示路段公布如下:
    1、大庆路全段(人社局至镇海路大桥)
    2、府前路段(农行西侧巷子)
    3、庆云路段(长征路至鼓楼南路)
    4、鼓楼东路段(济川路至镇海路)
    5、东润路段(曾涛路至兴南路)
    6、环城西路段(人民医院南围墙至国庆路口)
    7、江平路段(鼓楼西路至板桥路口)
    8、鼓楼西路段(长征路口至江平路口)
    9、鼓楼东路段(府前路至镇海门桥)
    10、板桥路段(江平路口以西路段)
    11、济川路段(大庆路口至文昌路口)
    12、分界镇(老334省道与繁荣路十字路口处)
    13、羌溪路路段(韭菜桥路口至文昌路口)
    14、沿港东路路段(宣堡初中门口)
    此次新增路段与前期已经公示的一、二期抓怕路段将在全市形成以下监控抓拍区域----国庆路全段(镇海路至江平路)、鼓楼东西路(镇海路至济川路;镇海门桥路段至徐庄河南北路)、鼓楼南北路段(文昌路至大庆路)、府前路全段、大庆路全段(镇海路至江平路)、羌溪路段(大庆路至文昌路)、江平路段(根思路至板桥路)、东润路段(国庆东路至兴南路;新区菜场路段)、曾涛路段(文江路至东润路)、万桥路(鼓楼中路至国庆路)、阳江路客运汽车站路段(科技路至济川路)、黄桥镇东进路段(十桥路至东进纪念塔)、黄桥镇致富路段(文明路至黄桥大戏院)、229省道元竹镇区段、229省道珊瑚八户路段、城黄线河失镇区路段、沿港东路路段(宣堡初中门口)。

    上述路段内电子监控设备将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取证抓拍,并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给予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同时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骑压黄实线)、不按规定掉头、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抓拍并进行处罚。
            三、设置礼让斑马线监控
      我市将在2014年1月9日公示的国庆路兴业银行(原财政局)斑马线的基础上新增曾涛路镇海路口东西方向的斑马线、新334省道姚桑线路口南北方向的斑马线、国庆路双陈路口南北方向的斑马线(中国人民银行东)、国庆东路(锦绣华府南门路段)南北方向的斑马线利用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违法行为。
    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抓拍,并以“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名称给予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2017年4月17日
    泰兴市公安交警大队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通知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泰州交警支队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记分管理措施。通过在非现场执法中实行全面记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的管理措施,遏制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增强市民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压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我市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市民、车主,发现自己有了“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记录了,应当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这样,既能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良驾驶习惯,也避免了驾驶证被扣完12分而重新学习!
          建议广大车主将5月1日之前的产生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在5月1日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是一律记分的。   

    车主、驾驶人处理“电子警察违法”需要注意什么?
    “电子警察记分措施”实施后,处理“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应当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接受处罚,不能确定违法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证,由被记分人本人到场,到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不得代办。民警经过核对确认、处理告知等程序后,对当事人依法处罚记分,处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驾驶人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前,驾驶证已经记满12分,不予处理。

    驾驶人在接受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后,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会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驾驶人需在15日内到车管所报名参加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涉及驾驶证降级的,还需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针对可能出现的买分卖分和“黄牛”现象,公安机关将会采取多种手段,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进行监控,对有证据证明有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涉及到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017年3月9日
    泰兴市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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