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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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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5-20 08: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泰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告


    2012年,泰兴市人民法院选任的一批人民陪审员任期将满。为贯彻上级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决定在泰兴市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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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也是我国民主政治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利于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选任人数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4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程度可以放宽;
    (7)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泰兴市,(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8)具有特殊知识背景及特定技能人员优先选任。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5)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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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对事实认定等内容独立行使表决权,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给予一定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律、宣传法律、依法办事,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审判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保守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报名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泰兴市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
        ①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②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3)报名时间:2017年5月19日至5月28日
    (4)报名地点: 泰兴市人民法院政治处(802、804)
    (5)联系电话:87991222  87991131  
             联 系 人:李杉杉   朱  婷


    2、资格审查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3、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4、通知公告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9日



    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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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授权泰兴生活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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