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从大学生村官中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苏组通〔2015〕136号)和《泰兴市2017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年龄计算问题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81年11月30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关于户籍问题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限户籍。 三、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问题 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的岗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本市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关于学历问题 报考者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党校序列学历人员,符合岗位条件的,均可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六、关于专业问题 考生报考时,须符合岗位计划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相关专业范围按《泰兴市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确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在报名时通过网上报名平台申请添加专业。招聘单位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添加专业目录的申请。对同意添加的专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按正常程序报名。添加专业目录申请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16:00。凡未提出添加,及招聘单位未同意或市人社部门未批准,最后没有在网上公开添加的专业,不得作为可以报考的专业。 七、关于2018年毕业生是否可报考问题 在校学生一律不得报考。 八、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聘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九、关于回避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岗位。 十、关于考试大纲问题 笔试考试大纲随同招聘简章同步向社会发布。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一、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二、本“政策解答”的内容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2017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也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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