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5 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 , 于 2015 年后将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新华社) 什么是特赦?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根据现行 1982 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 8 次特赦。分别于 1959 年、1960 年、1961 年、1963 年、1964 年、1966 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 1975 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015 年 8 月 29 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也是 1975 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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