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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江一男子开车途中被敲诈3万元!却因这个原因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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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1 14: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样的交通安全提醒早已深入人心
    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仍旧不顾人身安全我行我素。殊不知有人已经悄悄盯上他们。并且有人专门蹲守在酒店、宾馆、KTV门前物色酒驾司机,然后上演碰瓷闹剧。司机明知对方是敲诈勒索,却因酒驾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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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11 月的一天,孙某接到老王电话,老王告诉孙某当晚他将喊小李喝酒,小李酒后驾车的可能性比较大,届时孙某可伺机驾车追尾,以不赔偿就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孙某表示同意。

    当晚20时,小李等人醉醺醺地从东兴一家羊肉馆走出来,果然如老王所料,小李进入了轿车驾驶室发动汽车,早在一旁看守的孙某随即发动汽车尾随在小李车后。刚开出一公里,孙某就轻点油门撞上了小李车尾部。

    撞车后,小李下车准备找孙某理论,刚开口孙某就作势拿出手机要报警,并说:“一身酒气开车,还敢耍横?”

    驾车后到的老王等人闻讯上前劝阻,最终双方协商私了此事,小李赔偿了3万元给孙某。(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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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靖江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孙某依法提起公诉。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相关标准,敲诈勒索价值4000元以上或者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就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孙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小李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害怕心理,向其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孙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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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看图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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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
    抱有侥幸心理的人

    交警蜀黍一个都不会放过!

    酒驾的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

    还会上曝光台!
    3月醉驾人员姓名、查获时间、地点等通通曝光!

    曝光台

    w9.jpg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温馨提醒:


    对酒驾者:酒后驾车危害大,法网恢恢勿侥幸,切莫因一时逃避法律责任而造成更大损失。

    对碰瓷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索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酒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既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又可能损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也有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若是遇到“碰瓷”的情形,一定要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以免人身、财产遭受更严重的损害。

    来源:泰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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