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泰兴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宣传部、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和团市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教育。 第五条 全年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S334省道(延伸至香榭湖)以北、阳江路以南、封庄中沟(延伸至东阳路)及北延跃进中沟以西、三阳中沟及北延郭庄中沟以东所围合范围; 泰兴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区域:沿江大道以西、阳江路西延以南、澄江路西延以北、长江以东。 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省道、河道外侧100米范围(包括所涉及的整个小区)全部纳入禁放区域管理。 上述禁放区域以市政府划定的红线图为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全年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下列时段内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允许燃放区域及时段内,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五)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六)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查处结果依法依规纳入诚信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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