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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桥凯悦大酒店因违反《消防法》《省消防条例》两项规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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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10-26 09: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2020年10月13日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泰兴市黄桥凯悦大酒店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
    泰兴(消)行罚决字〔2020〕0134号、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类型:
    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兴市黄桥凯悦大酒店(普通合伙)部分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内容: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泰兴市黄桥凯悦大酒店(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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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兴市黄桥凯悦大酒店(普通合伙)东侧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建议给予泰兴市黄桥凯悦大酒店(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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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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