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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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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2-18 15: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实施单位确定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2.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对被征收户超过300户的单体项目,或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总户数超过500户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项目部的工作,服从项目部的领导。
    二、房屋征收立项
    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批文。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审查,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5.市发改委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2个工作日内,出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意见。
    三、房屋征收调查
    6.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立项批文后3日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调查期限、调查内容,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
    7.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公证处等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会同测绘机构、项目所在社区、村(组)入户调查、测绘。
    (1)项目部下设的项目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对被征收房屋内、外部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同时对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组成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
    (2)测绘机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出具测绘图,提交项目组。
    (3)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项目组、测绘机构入户调查、测绘。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调查登记汇总表、房屋及土地测绘图,形成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权属认定
    9.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向权属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提交被征收人基础资料,接受各成员单位出具的确认单。
    10.市城管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后15日内,提供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处罚查询结果及查处、处罚的相关资料交征收实施单位。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后30日内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违法用地查处、处罚查询结果及查处、处罚的相关资料。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补充确认单(包含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性质、用途、面积等信息)交征收实施单位。
    12.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被征收人基础资料15日内,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含补充确认)房屋内实际用于经营的非经营性用房部分的经营年限、经营面积进行认定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调查结果公示
    13.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各单位出具的确认单后3日内,制作调查认定结果表报房屋征收部门。
    14.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实施单位提供的调查认定结果表后3日内,出具调查结果公示材料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五日,接受、处理被征收人异议,调查结果公示确有错误的,经修改后再次公布。
    六、方案征求意见
    15.房屋征收部门拟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向补偿资金拨付单位提供补偿资金测算金额、补偿资金专储账户。
    (2)确定产权调换房源、组织经委托的评估机构预评估测算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
    (3)选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4)发布征收项目信息,通知评估机构报名承接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5)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汇总。
    16.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情况,形成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作出征收决定
    17.补偿资金拨付单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专户存储到位,相关银行出具补偿资金足额入账证明。
    18.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低风险”结论,形成风险评估卷宗,报维稳部门备案。
    19.被征收人数量达300户及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市政府做好针对征收决定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答复、答辩工作。
    八、送达征收文书
    20.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提供备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规定的协商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等房屋征收相关文书。
    22.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送达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并签字见证。
    23.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确定房屋拆除企业。
    九、评估机构选定
    2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的协商结果确定评估机构。
    25.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单位、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备选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被征收人,抽签过程和结果由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26.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7.评估机构选定后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须在10日内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出具评估报告报房屋征收部门。
    28.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每个项目须安排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场实施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留取影像资料。
    29.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度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备案形成《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案名录》,进入名录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不得实施当年度审计审核项目。
    十、房屋评估审核
    30.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均选定后,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组会同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同步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测量。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2)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入户评估、测量,在评估查勘记录上签字见证。
    (3)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后5日内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给审计审核机构核查。
    (4)经项目组多次沟通,仍拒绝评估的被征收人,项目部组织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外围评估,由项目所在社区、村(组)做见证。
    31.审计审核
    (1)审计审核机构在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以每3天核查100户的进度及时完成核查。核查通过的,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初步评估结果,核查不通过的,审计审核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交评估机构修改。
    (2)评估机构在审计审核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后3日内,完成初步评估结果修改,重新提交审核机构复核,直至核查通过,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初步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就评估标准、核查标准意见不统一时,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沟通、协调。
    (4)初步评估结果经核查确认后,项目组会同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人对接。经对接被征收人无异议,由被征收人、评估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对接被征收人有异议,项目部组织项目组、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共同入户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无异议后由被征收人、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如经多次对接、核实被征收人拒绝确认初步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5)经外围评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经审计审核机构核查通过后,由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项目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十一、初评结果公示
    32.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经多方确认后的初步评估结果汇总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公示5日。
    33.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34.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审核评估报告,经审核不通过的评估报告退回评估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审核通过。
    35.项目组在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见证下向被征收人送达经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
    36.评估机构接受、解释被征收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质疑;处理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的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果;接受专家委员会的评估鉴定。
    十二、签订补偿协议
    37.项目组依据公布的初步评估结果、各项补助、奖励标准填写补偿计算表,由实施单位签字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须由项目部、实施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盖章生效。
    38.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提供随时查询服务,全面接受公众监督。
    十三、腾验房
    40.被征收人签约后,项目组会同房屋拆除企业与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出具交验房单。交验房单上须注明交验房时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选房序号等事项,交验房单由被征收人、项目组经办人、拆除企业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经验房组登记、盖章生效。
    4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拒绝交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十四、补偿款项结算
    42.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组与被征收人结算补偿款、补助、奖励、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等费用并出具领款单,领款单须经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相关款项。
    十五、作出补偿决定
    4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相关部门(单位)需做好以下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由项目组在项目所在社区、村(组)配合、见证下送达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结果或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过程中明确的补偿方式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作选择和在协商过程中未明确补偿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
    (3)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完善被征收人基础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拟制补偿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44.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做好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工作。
    十六、产权调换房
    45.产权调换房建设、交付
    城投集团负责统筹、协调产权调换房建设工作,产权调换房建设完成后,由城投集团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经验收合格、达到安置条件的产权调换房源。
    46.产权调换房管理
    产权调换房房源使用由城建办统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需经城建办批准后方可使用相关产权调换房房源。产权调换房房源数据统计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47.产权调换房安置、结算
    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安置、结算工作。
    十七、本工作流程中相关条款、规定应当同步录入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各项目征收现场须设置阳光征收查询终端设备,供被征收人查询。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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