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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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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6-9 14: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
    发布日期:2021-02-18 14:41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提高征收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计划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实做细前期准备工作
    1.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列入市城市改造建设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主管部门)。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征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3.征收实施单位牵头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对被征收户超过300户的单体项目,或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总户数超过500户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项目部的工作,服从项目部的领导。
    4.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初始调查登记;项目所在社区、村(组)应予以配合。
    5.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征收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对有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市城管局负责提供征收范围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及相关资料;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征收范围违法用地查处结果及相关资料。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补充确认单(包含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性质、用途、面积等信息);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被征收房屋工商登记资料,对被征收人非经营性用房合法产权(含补充确认)房屋内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经营年限、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4)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认定工作;
    (5)市城建指挥部政策法规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认定事项,对指挥部交办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6.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形成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并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未经公示不得作为评估补偿的依据。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初始调查过程中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登记、汇总,形成初始调查登记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手续进行存档,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好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规范开展评估补偿安置工作
    7.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项目,组织召开听证会。
    8.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修改情况;同时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备。
    9.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以上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10.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后,由评估机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核对。经外围评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项目小组、项目部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部门予以公布。
    11.依法确定审计审核机构。审计审核机构由补偿资金拨付单位组织产生备选审计审核机构,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年度房屋征收项目审计审核工作。确定的审计审核机构不得实施当年度评估项目。
    12.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评估机构、审计审核机构违反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和审计审核。
    13.项目小组依据公布的初步评估结果、各项补助、奖励标准填写补偿计算表,由实施单位签字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须由实施单位、项目部签字确认后报征收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盖章生效。
    14.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提供随时查询服务,全面接受公众监督。
    15.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程序。
    16.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安置房移交相关手续并现场查验,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房源,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管。
    安置房源接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安置、结算。
    三、加快平台建设,落实任务要求,高质高效推进征收工作
    17.市住建局要加快征收补偿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征收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大房屋征收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做好征收工作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18.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效完成工作任务。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19.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参与部门要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征收,积极开展工作。
    四、注重业务指导,严格监督管理,有序推进房屋征收
    20.征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
    21.征收实施单位应强化对征收实施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全程跟踪问效,有力推进廉洁公正征收
    22.项目实施单位就征收项目设立征收项目部,实行项目部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组长对项目部负责人负责。
    23.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栏内公布工作人员姓名、上岗证号码、照片、服务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4.资金保障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监督审计审核机构的审计审核工作,并负责及时对每个征收项目的决算审计。
    25.市审计机关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抽查或指定审计监督。
    26.市检察机关成立专门工作检察室进驻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27.市效能办根据工作时序安排,对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及作风效能进行跟踪督查和抽查。
    资料引用链接:http://www.taixing.gov.cn/art/2021/2/18/art_52053_304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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