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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上演一幕真假难辨的“空手套白狼”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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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26 10: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5-29 16: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借鸡下蛋”首先要有“鸡”,这“金主”从哪儿找?做过房地产生意的李某盯上了“有钱人”。于是,他找来单某、王某“合作”。

      从此,三人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打点”等为名,上演了一幕真假难辨的“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5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借鸡”

      “能让别人想方设法把钱放在他那里的,绝对不是一般人。”在王某眼里,“发小”李某就是这种“人物”。

      当日庭审时,作为被告人之一,李某第一个出庭受审,他外表敦厚,任何问题都稍作思考才回答。

      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后,对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支付打点费、卡子费为名,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182余万元的事实,李某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

      事情得从2012年5月说起。

      李某曾做过房地产生意,商海经验告诉他,风险有多大收益就有多大。无意中,他听说乌市南山片区有不少矿脉,只要有钱,就能采出煤,那可是一本万利。尤其在认识了煤场小老板单某后,他要开矿的决心更足了。

      开采煤矿没有大量资金根本不行,钱要从哪儿来?李某想到了“借鸡下蛋”。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认识了几个做土石方工程的人(受害人)。李某对他们说,“我南山有个没有办手续的露天煤矿,前期投资了200万,已开采了不少焦煤,利润可观。不过,现在抓得严,不办手续就得停工,我手头没钱了,你们感不感兴趣?”

      经过一番运作,2012年5月31日,李某与受害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受害人出资,李某作担保,对南山某处矿脉进行开采,开采中涉及的手续费、打点费、卡子费等均由受害人承担。开采出的煤双方对半分。

      协议中,双方均未说明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如何办理,何时能办下来。是受害人无知,还是李某等人故意隐瞒?

      被告人单某庭审时说,其实谁都知道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在签协议前,他作为向导带领受害人去现场勘验过,“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受害人却说,他们多次催促李某等人办理正规手续,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理”。

      “下蛋”

      从2012年6月开始,在单某的指引和掩护下,“煤矿”陆陆续续出煤,直到案发,已采出9008吨,所有的煤均运至单某的煤场后再对外销售。

      对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单某提起公诉,单某说,“投资人给的钱基本都用在草原补偿,煤矿存放、运输上,我根本没拿一分。”

      单某真的“无辜”吗?

      李某庭审时说,单某的作用就是“协调关系”。

      庭审时,公诉机关问单某,“打点费”是不是经你之手送到有关部门的?

      单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他在煤场接到李某电话,说要去有关部门打点一下。不久,李某、受害人等坐着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与单某会合,上车后,李某把一个包裹塞到他手里。

      “我当时不知道包里是钱,下车后,李某让我把包交给另外一个人,说是为了打点关系。见了那人后,我把包交了,就出来了。”单某说。

      难道确如单某所说“是去打点关系了”吗?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打点费,单某转了一圈,把钱交给了他们事先安排等候的一个自己人。

      这“空手道”玩得天衣无缝,仅这一天,受害人就拿出打点费60万。

      至案发,李某等人以“协调关系”、“支付卡子费”等为名,先后在受害人处拿了182万余元,至于钱的用处,受害人无权过问。煤场开工后,受害人还支付了购买机械费、人工费90余万。

      梦醒

      如此大的投入,却未见多少回报,“我们只卖出了一少部分煤,大部分都被李某等人卖了,最关键的是手续迟迟办不下来。”受害人决定不再投资。

      而单某却解释说,事实上是矿脉采挖完了,打算另找一处,但还要投资。受害人一听还要投资就不愿意干了。

      受害人向李某等人索要卖煤款,并要求尽快给煤矿办手续,“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可没想到,李某等人立即翻脸,“钱送出去了,你们自己去要。”

      受害人察觉上当,到有关部门了解后,才知道所谓的煤矿根本不存在,那是草场下的一个矿脉,属于禁采区域。

      受害人要求李某等人承担一半损失,可李某等人不是拖着不见人,就是赖着不给。无奈,受害人报案,2013年4月到5月,李某、单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单某涉嫌诈骗182万余元,王某参与诈骗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后:要想致富必须要走正道,“借鸡下蛋”这样的捷径是行不通的,否则,最终的结果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天山网讯 (记者王维 通讯员朱虹报道)“借鸡下蛋”首先要有“鸡”,这“金主”从哪儿找?做过房地产生意的李某盯上了“有钱人”。于是,他找来单某、王某“合作”。

      从此,三人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打点”等为名,上演了一幕真假难辨的“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5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借鸡”

      “能让别人想方设法把钱放在他那里的,绝对不是一般人。”在王某眼里,“发小”李某就是这种“人物”。

      当日庭审时,作为被告人之一,李某第一个出庭受审,他外表敦厚,任何问题都稍作思考才回答。

      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后,对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支付打点费、卡子费为名,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182余万元的事实,李某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

      事情得从2012年5月说起。

      李某曾做过房地产生意,商海经验告诉他,风险有多大收益就有多大。无意中,他听说乌市南山片区有不少矿脉,只要有钱,就能采出煤,那可是一本万利。尤其在认识了煤场小老板单某后,他要开矿的决心更足了。

      开采煤矿没有大量资金根本不行,钱要从哪儿来?李某想到了“借鸡下蛋”。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认识了几个做土石方工程的人(受害人)。李某对他们说,“我南山有个没有办手续的露天煤矿,前期投资了200万,已开采了不少焦煤,利润可观。不过,现在抓得严,不办手续就得停工,我手头没钱了,你们感不感兴趣?”

      经过一番运作,2012年5月31日,李某与受害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受害人出资,李某作担保,对南山某处矿脉进行开采,开采中涉及的手续费、打点费、卡子费等均由受害人承担。开采出的煤双方对半分。

      协议中,双方均未说明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如何办理,何时能办下来。是受害人无知,还是李某等人故意隐瞒?

      被告人单某庭审时说,其实谁都知道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在签协议前,他作为向导带领受害人去现场勘验过,“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受害人却说,他们多次催促李某等人办理正规手续,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理”。

      “下蛋”

      从2012年6月开始,在单某的指引和掩护下,“煤矿”陆陆续续出煤,直到案发,已采出9008吨,所有的煤均运至单某的煤场后再对外销售。

      对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单某提起公诉,单某说,“投资人给的钱基本都用在草原补偿,煤矿存放、运输上,我根本没拿一分。”

      单某真的“无辜”吗?

      李某庭审时说,单某的作用就是“协调关系”。

      庭审时,公诉机关问单某,“打点费”是不是经你之手送到有关部门的?

      单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他在煤场接到李某电话,说要去有关部门打点一下。不久,李某、受害人等坐着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与单某会合,上车后,李某把一个包裹塞到他手里。

      “我当时不知道包里是钱,下车后,李某让我把包交给另外一个人,说是为了打点关系。见了那人后,我把包交了,就出来了。”单某说。

      难道确如单某所说“是去打点关系了”吗?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打点费,单某转了一圈,把钱交给了他们事先安排等候的一个自己人。

      这“空手道”玩得天衣无缝,仅这一天,受害人就拿出打点费60万。

      至案发,李某等人以“协调关系”、“支付卡子费”等为名,先后在受害人处拿了182万余元,至于钱的用处,受害人无权过问。煤场开工后,受害人还支付了购买机械费、人工费90余万。

      梦醒

      如此大的投入,却未见多少回报,“我们只卖出了一少部分煤,大部分都被李某等人卖了,最关键的是手续迟迟办不下来。”受害人决定不再投资。

      而单某却解释说,事实上是矿脉采挖完了,打算另找一处,但还要投资。受害人一听还要投资就不愿意干了。

      受害人向李某等人索要卖煤款,并要求尽快给煤矿办手续,“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可没想到,李某等人立即翻脸,“钱送出去了,你们自己去要。”

      受害人察觉上当,到有关部门了解后,才知道所谓的煤矿根本不存在,那是草场下的一个矿脉,属于禁采区域。

      受害人要求李某等人承担一半损失,可李某等人不是拖着不见人,就是赖着不给。无奈,受害人报案,2013年4月到5月,李某、单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单某涉嫌诈骗182万余元,王某参与诈骗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后:要想致富必须要走正道,“借鸡下蛋”这样的捷径是行不通的,否则,最终的结果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天山网讯 (记者王维 通讯员朱虹报道)“借鸡下蛋”首先要有“鸡”,这“金主”从哪儿找?做过房地产生意的李某盯上了“有钱人”。于是,他找来单某、王某“合作”。

      从此,三人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打点”等为名,上演了一幕真假难辨的“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5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借鸡”

      “能让别人想方设法把钱放在他那里的,绝对不是一般人。”在王某眼里,“发小”李某就是这种“人物”。

      当日庭审时,作为被告人之一,李某第一个出庭受审,他外表敦厚,任何问题都稍作思考才回答。

      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后,对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支付打点费、卡子费为名,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182余万元的事实,李某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

      事情得从2012年5月说起。

      李某曾做过房地产生意,商海经验告诉他,风险有多大收益就有多大。无意中,他听说乌市南山片区有不少矿脉,只要有钱,就能采出煤,那可是一本万利。尤其在认识了煤场小老板单某后,他要开矿的决心更足了。

      开采煤矿没有大量资金根本不行,钱要从哪儿来?李某想到了“借鸡下蛋”。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认识了几个做土石方工程的人(受害人)。李某对他们说,“我南山有个没有办手续的露天煤矿,前期投资了200万,已开采了不少焦煤,利润可观。不过,现在抓得严,不办手续就得停工,我手头没钱了,你们感不感兴趣?”

      经过一番运作,2012年5月31日,李某与受害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受害人出资,李某作担保,对南山某处矿脉进行开采,开采中涉及的手续费、打点费、卡子费等均由受害人承担。开采出的煤双方对半分。

      协议中,双方均未说明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如何办理,何时能办下来。是受害人无知,还是李某等人故意隐瞒?

      被告人单某庭审时说,其实谁都知道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在签协议前,他作为向导带领受害人去现场勘验过,“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受害人却说,他们多次催促李某等人办理正规手续,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理”。

      “下蛋”

      从2012年6月开始,在单某的指引和掩护下,“煤矿”陆陆续续出煤,直到案发,已采出9008吨,所有的煤均运至单某的煤场后再对外销售。

      对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单某提起公诉,单某说,“投资人给的钱基本都用在草原补偿,煤矿存放、运输上,我根本没拿一分。”

      单某真的“无辜”吗?

      李某庭审时说,单某的作用就是“协调关系”。

      庭审时,公诉机关问单某,“打点费”是不是经你之手送到有关部门的?

      单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他在煤场接到李某电话,说要去有关部门打点一下。不久,李某、受害人等坐着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与单某会合,上车后,李某把一个包裹塞到他手里。

      “我当时不知道包里是钱,下车后,李某让我把包交给另外一个人,说是为了打点关系。见了那人后,我把包交了,就出来了。”单某说。

      难道确如单某所说“是去打点关系了”吗?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打点费,单某转了一圈,把钱交给了他们事先安排等候的一个自己人。

      这“空手道”玩得天衣无缝,仅这一天,受害人就拿出打点费60万。

      至案发,李某等人以“协调关系”、“支付卡子费”等为名,先后在受害人处拿了182万余元,至于钱的用处,受害人无权过问。煤场开工后,受害人还支付了购买机械费、人工费90余万。

      梦醒

      如此大的投入,却未见多少回报,“我们只卖出了一少部分煤,大部分都被李某等人卖了,最关键的是手续迟迟办不下来。”受害人决定不再投资。

      而单某却解释说,事实上是矿脉采挖完了,打算另找一处,但还要投资。受害人一听还要投资就不愿意干了。

      受害人向李某等人索要卖煤款,并要求尽快给煤矿办手续,“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可没想到,李某等人立即翻脸,“钱送出去了,你们自己去要。”

      受害人察觉上当,到有关部门了解后,才知道所谓的煤矿根本不存在,那是草场下的一个矿脉,属于禁采区域。

      受害人要求李某等人承担一半损失,可李某等人不是拖着不见人,就是赖着不给。无奈,受害人报案,2013年4月到5月,李某、单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单某涉嫌诈骗182万余元,王某参与诈骗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后:要想致富必须要走正道,“借鸡下蛋”这样的捷径是行不通的,否则,最终的结果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天山网讯 (记者王维 通讯员朱虹报道)“借鸡下蛋”首先要有“鸡”,这“金主”从哪儿找?做过房地产生意的李某盯上了“有钱人”。于是,他找来单某、王某“合作”。

      从此,三人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打点”等为名,上演了一幕真假难辨的“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5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借鸡”

      “能让别人想方设法把钱放在他那里的,绝对不是一般人。”在王某眼里,“发小”李某就是这种“人物”。

      当日庭审时,作为被告人之一,李某第一个出庭受审,他外表敦厚,任何问题都稍作思考才回答。

      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后,对以办理煤矿手续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支付打点费、卡子费为名,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182余万元的事实,李某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

      事情得从2012年5月说起。

      李某曾做过房地产生意,商海经验告诉他,风险有多大收益就有多大。无意中,他听说乌市南山片区有不少矿脉,只要有钱,就能采出煤,那可是一本万利。尤其在认识了煤场小老板单某后,他要开矿的决心更足了。

      开采煤矿没有大量资金根本不行,钱要从哪儿来?李某想到了“借鸡下蛋”。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认识了几个做土石方工程的人(受害人)。李某对他们说,“我南山有个没有办手续的露天煤矿,前期投资了200万,已开采了不少焦煤,利润可观。不过,现在抓得严,不办手续就得停工,我手头没钱了,你们感不感兴趣?”

      经过一番运作,2012年5月31日,李某与受害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受害人出资,李某作担保,对南山某处矿脉进行开采,开采中涉及的手续费、打点费、卡子费等均由受害人承担。开采出的煤双方对半分。

      协议中,双方均未说明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如何办理,何时能办下来。是受害人无知,还是李某等人故意隐瞒?

      被告人单某庭审时说,其实谁都知道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在签协议前,他作为向导带领受害人去现场勘验过,“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受害人却说,他们多次催促李某等人办理正规手续,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理”。

      “下蛋”

      从2012年6月开始,在单某的指引和掩护下,“煤矿”陆陆续续出煤,直到案发,已采出9008吨,所有的煤均运至单某的煤场后再对外销售。

      对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单某提起公诉,单某说,“投资人给的钱基本都用在草原补偿,煤矿存放、运输上,我根本没拿一分。”

      单某真的“无辜”吗?

      李某庭审时说,单某的作用就是“协调关系”。

      庭审时,公诉机关问单某,“打点费”是不是经你之手送到有关部门的?

      单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他在煤场接到李某电话,说要去有关部门打点一下。不久,李某、受害人等坐着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与单某会合,上车后,李某把一个包裹塞到他手里。

      “我当时不知道包里是钱,下车后,李某让我把包交给另外一个人,说是为了打点关系。见了那人后,我把包交了,就出来了。”单某说。

      难道确如单某所说“是去打点关系了”吗?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打点费,单某转了一圈,把钱交给了他们事先安排等候的一个自己人。

      这“空手道”玩得天衣无缝,仅这一天,受害人就拿出打点费60万。

      至案发,李某等人以“协调关系”、“支付卡子费”等为名,先后在受害人处拿了182万余元,至于钱的用处,受害人无权过问。煤场开工后,受害人还支付了购买机械费、人工费90余万。

      梦醒

      如此大的投入,却未见多少回报,“我们只卖出了一少部分煤,大部分都被李某等人卖了,最关键的是手续迟迟办不下来。”受害人决定不再投资。

      而单某却解释说,事实上是矿脉采挖完了,打算另找一处,但还要投资。受害人一听还要投资就不愿意干了。

      受害人向李某等人索要卖煤款,并要求尽快给煤矿办手续,“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可没想到,李某等人立即翻脸,“钱送出去了,你们自己去要。”

      受害人察觉上当,到有关部门了解后,才知道所谓的煤矿根本不存在,那是草场下的一个矿脉,属于禁采区域。

      受害人要求李某等人承担一半损失,可李某等人不是拖着不见人,就是赖着不给。无奈,受害人报案,2013年4月到5月,李某、单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单某涉嫌诈骗182万余元,王某参与诈骗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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